由疫情談野生動物“保衛戰”

當新冠病毒席捲而來時,人們便把病毒源頭直指對野生動物的濫食上。當槍響之後,沒有贏家,每個人都不是局外者。深刻的教訓、沉重的代價,一次次敲響了警鐘。野生動物本來是人類的朋友,本應“萬類霜天競自由”,但卻成了“舌尖上的美味”,保護野生動物刻不容緩!

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最高檢也發佈了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那麼什麼是野生動物?它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決定》增加了禁食“三有”動物的內容,“三有”動物是指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非法狩獵“三有”野生動物20只以上就構成犯罪。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三有”動物,構成非法狩獵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由疫情談野生動物“保衛戰”

由疫情談野生動物“保衛戰”

由疫情談野生動物“保衛戰”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常見的三有保護動物有:麻雀、青蛙、蟾蜍、蛇、黃鼠狼、松鼠、野雞、野兔等。近年來,會寧縣檢察院積極履職盡責,嚴厲打擊了一批非法獵捕、收購野雞、野兔等違法犯罪行為,用實際行動保護了“三有”動物,取得了良好效果。當然,保護野生動物是抗疫時期的社會共識,也是我們每位公民必須堅守的信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2000年11月17日)相關規定: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由疫情談野生動物“保衛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此外,對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由疫情談野生動物“保衛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規定:

嚴厲懲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動物的行為,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對本決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參照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關於同類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一 起 守 護!


由疫情談野生動物“保衛戰”

在此,檢察官呼籲廣大群眾:


如果你發現有人炫耀食用了野生動物的

如果有人把野生動物圈為寵物飼養的

如果有人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

如果有人販賣野生動物製品的

如果有人販賣與野生動物相關的物品等其他違法行為的

如果……

請您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撥打12309熱線向檢察機關舉報。讓我們一起攜手,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保護人類共同的家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