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夫妻離婚丈夫說了算,但有三種情況除外

現代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時雙方還很容易因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引發糾紛。但在古代,就不存在這麼多問題了。

唐代夫妻離婚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七出、義絕、和離。

(一)七出

唐代夫妻離婚丈夫說了算,但有三種情況除外

七出三不去

七出指的是:無子、淫逸、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如果妻子觸犯了以上任何一條內容,丈夫就可以行使“出妻權”,強制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大詩人白居易曾經寫過一道判文:某夫出妻,其妻不服,上訴稱:“無失婦道。”夫稱:“父母不悅,則出,何必有過。”

七出的規定為男子拋妻棄子提供了非常便利的藉口,男人們可以輕易找到充足的理由解除婚姻關係。

但七出也不是沒有限制的,除“惡疾”和“淫逸”兩條外,如果觸犯了其它五種出妻的律條,在三種情況下,不得出妻。

1.妻子曾經為丈夫的父母服過喪的。

2.女家本宗無人,無所歸依的。

3.娶時貧賤,後來富貴的。

(二)義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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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絕

義絕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主要有四方面內容:“夫犯妻族”、“妻犯夫族”、“夫族妻族相犯”、“妻犯夫”。

義絕主要規定了夫妻雙方近親屬及本人互相毆打殺傷的情況,由官府強制離異。

如果官府叛離而拒不執行的,按“義絕不離”論罪,處一年徒刑。

(三)和離

唐代夫妻離婚丈夫說了算,但有三種情況除外

和離指的是經夫妻雙方同意,協議離婚。

唐律中有“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的表述,說明和離主要是雙方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且無需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

此類協議離婚,看似是為女子提供了一條離婚的有力途徑,實際上操作難度也不小。

因為即使是和離,也是需要離婚書的。而離婚書,需要丈夫來書寫,書寫完成後,還要到官府申請“公牒”。

相比現在女權主義盛行的現狀,唐代男人想必幸福的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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