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有企業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辦法》公佈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72號

《山西省國有企業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辦法》業經2020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林武

2020年3月10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企業重大決策程序,落實國有企業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重大決策終身責任,是指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任職期間對企業重大決策,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決策程序以及執行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無論責任人是否在崗、離崗或者退休,都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國有企業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客觀公正、分級追究、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黨組織、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業黨的建設、安全生產、維護穩定、職工權益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事項;

(三)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併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大額投資(含技術改造)、利益調配和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事項;

(四)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事項;

(五)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

(六)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大額資金調動和使用事項;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有關規定屬於重大決策的事項。

第六條 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事項作出決策,應當依法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履行以下程序:

(一)重大決策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經過必要的調查研究和論證,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

(二)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專家的意見;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事先徵求有關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

(四)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五)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重大決策事項應當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併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六)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重大決策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者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當在事後5個工作日內及時向黨組織、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事項負責,黨組織、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應當在事後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層決策重大事項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制定重大決策事項清單,釐清黨組織和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權責。

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事項的前置程序。國有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八條 國有企業研究重大決策事項時,應當發揚民主。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執行和落實黨組織的決定。

第九條 在重大決策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終身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決策的;

(二)超越職權決策的;

(三)對違法違規的決策不反對、不制止的;

(四)對有時限要求的重大決策事項久拖不決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 重大決策執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終身責任:

(一)拒絕、推諉、拖延執行決策,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

(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或者執行中偏離決策方案,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

(三)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決策執行單位未及時報告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並記入人事檔案,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作出重大決策造成國有企業資產損失的,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追究終身責任,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等方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責任追究:

(一)重大決策執行中,因不可抗力導致過錯發生的;

(二)參與決策的人員在會議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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