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南京隔离享受“超国民待遇”?违法同样追责!

近日,一篇关于外籍人士

在南京隔离的日常生活的报道

引发网友关注与广泛讨论


外国人在南京隔离享受“超国民待遇”?违法同样追责!


01

外国人在南京隔离

享受“超国民待遇”?


日前,有媒体报道南京栖霞区仙林街道办事处为隔离期间的外籍居民提供“暖心服务”。


报道中包括“老外要喝桶装纯净水,我们就帮他一桶一桶从小区扛到楼上”等内容,被网友质疑外国人享受“超国民待遇”。


外国人在南京隔离享受“超国民待遇”?违法同样追责!


对此,仙林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彭先生回应称,对于处于隔离期间的中国人,社区和物业工作人员也会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法律上而言

存在“超国民待遇”一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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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

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吗?


首先我们得搞清楚

“超国民待遇”的含义是什么?

超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法概念,有特定的法律意义,指一国对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给予优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待遇。


现在被广义地理解为:外国人在服务与待遇上超越本国国民的获得。


那么,假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

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他们能否享受“超国民待遇”

而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呢?


外国人在南京隔离享受“超国民待遇”?违法同样追责!


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根据本条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都受我国刑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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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小伙伴关注到

法条中指出的“特别规定”

这又是指什么呢?

《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2)外国在华外交代表(包括使馆馆长和使馆外交人员);(3)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非中国公民);(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5)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


一言以蔽之,除了上述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外,其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均应适用中国法律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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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不同的是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

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近日就有外籍来华人士

因违反疫情期间的防控规定

被限期离境!

01

澳籍跑步女被限期离境


“苏州普法”此前相关报道(澳籍华人“跑步女”被辞退!如何看待“第三方”处罚?)


外国人在南京隔离享受“超国民待遇”?违法同样追责!


在事情发生之后,3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决定依法注销梁某妍工作类居留许可、限期离境。

02

外籍男子不戴口罩还辱骂攻击防疫人员

西安警方:限期出境!


3月29日,网络上流传一则外籍男子在西安市南飞鸿广场拒绝戴口罩,并且侮辱、攻击商场防疫人员的视频,这名外籍男子的行为引起网友极大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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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晚,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官方微博@雁塔公安发布情况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在南京隔离享受“超国民待遇”?违法同样追责!

▲雁塔公安微博截图

03

13名外籍人员沿山脉攀爬

非法越境被遣返


据报道,近日,13名外籍人员沿山脉攀爬非法越境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百南乡,立即被边境管理部门依法遣返。


当前国外疫情形式严峻

一旦有人违反我国出入境规定

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3

两高明确: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同样追责!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再次就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相关问题联合答记者问,明确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人在南京隔离享受“超国民待遇”?违法同样追责!


两高负责人介绍,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通过口岸向境内倒灌成为现实危险,依法严惩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具体而言

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向上滑动阅览

1.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部门”意见》明确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卫生处理措施,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体也可能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上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所区别。一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的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境。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针对的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二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甲类传染病”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中的“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3.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因此,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分别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时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行为人既有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行为,又有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外国人在南京隔离享受“超国民待遇”?违法同样追责!

看·法

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主任臧祝文律师认为,问题可分两个层次来看:一、法律层面,我国在疫情隔离措施上适用国民待遇,不因国籍而产生差别待遇:无论在民事权利保护还是刑事责任追究,都须适用中国的法律;二、道德层面,我国人民热情好客,文化悠久灿烂,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对外国友人给与人文关怀是民族情怀和大国担当,也是我国扩大开放的必然要求。


外国人在华违法犯罪

其在法律上并不能享受“超国民待遇”

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要平等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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