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搞證據突襲 宜賓中院開出1萬元誠信“罰單”

近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合夥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楊某某的證據突襲行為嚴重影響程序公正。3月10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楊某某開出了罰款1萬元 “罰單”,讓他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據悉,本案是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訟權利進行證據突襲當事人開出的首張懲戒罰單,有助於進一步規範民事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減少證據突襲、降低訴訟成本,保障裁判穩定性和權威性。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馬某某、楊某某等人合夥進行廢舊回收工程等投資,由於賬目混亂,各方當事人幾次算賬均未果。2018年12月18日,原告黃某某依法向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楊某某、馬某某等分割合夥利潤。

一審訴訟期間,原被告雙方對合夥項目範圍、出資金額、合夥的投入及利潤等均存在爭議,反覆四次提交證據,造成一審開庭四次。

2019年9月30日,屏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楊某某、馬某某給付黃某某合夥投資款300萬元及利潤55.9041萬元。一審判決後,黃某某、楊某某不服,依法向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訴訟過程中,楊某某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錄音證據,該份錄音記載了一審庭審前各方當事人算賬的整個過程,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清楚的反映出楊某某出資只有100萬元,河南項目是合夥項目,向家壩工程的利潤只有106萬元。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案件一審期間,當事人就反覆提交證據,導致一審案件開庭四次;而在案件進入二審時,當事人楊某某又提交一份錄音證據,經審查該份證據系一審開庭前即產生的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故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楊某某的證據突襲行為嚴重影響案件公正審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對楊某某罰款1萬元的處罰,並依法判決:楊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黃某某合夥投資款共計258萬餘元。

同時,法官也提醒廣大群眾,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需按照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提交證據,依規履行自身訴訟義務,否則將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四川農村日報記者 劉佳

審核:張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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