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污染导致失眠?法官为您来支招!

刘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场所的隔壁小区居住,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着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接摄入刘先生的居室,使刘先生难以安睡,为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工作效率低下。刘先生多次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协商,均无果。于是刘先生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该汽车销售公司停止和排除对其光污染侵害,拆除该路灯,并赔偿损失2000元。

该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涉案路灯是为自己的经营场所外部环境提供照明安装的,是经营所需的必要装置,而且是安装在被告自己的经营场所上,刘先生无权干涉。该路灯的功率每盏仅为120瓦,不会造成光污染,不会对刘先生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该路灯不仅为自己的经营场所外部环境提供了照明,事实上也为隔壁小区居民的夜间行走提供了方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汽车租赁公司的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刘先生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应停止使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排除对刘先生造成的光污染侵害;但因刘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对其要求赔偿2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 光线污染导致失眠?法官为您来支招!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不仅包括那些症状明显并可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还包括那些症状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光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目前已为公众普遍认识。

夜间,人们通常习惯于在暗光环境下休息。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置路灯,为自己的经营场所外部环境提供照明,本无过错。但由于其经营场所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非常近,中间无任何物件遮挡,路灯的外溢光、杂散光能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因此该汽车销售公司设置的路灯,其外溢光、杂散光构成光污染,遭受污染的居民有权进行控告。涉案灯光使刘先生难以安睡,为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这就是涉案灯光对刘先生的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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