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男子女厕所强奸16岁学生,遭到反抗捂嘴致其死亡,能否死刑?

案例】王某(男,高三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年级单数第一,挨批已经习惯,没事经常上网浏览黄色网站,一个月以来其下完晚自习后躲进女厕所里打飞机。某日夜自习后11点半,王某一个人又躲进女厕所,准备打飞机,没想到隔壁突然来了一个女学生朱某(16岁)上厕所,王某此时感觉四下无人,色迷心窍的他打开门对小便完的朱某实施强奸,朱某开始不敢反抗,但是突然觉察有人走进来上厕所,于是叫了一声,王某听她这一叫,用手狠狠地捂住朱某的嘴巴,等了好久朱某彻底窒息后,王某从女厕所仓皇逃走,后来经过尸检显示:朱某系窒息当场死亡。

17岁男子女厕所强奸16岁学生,遭到反抗捂嘴致其死亡,能否死刑?

王某辩解:我当时并没有想杀她,但是她一直叫,我不得不捂她的嘴。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属于在公共场合的情节加重犯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王某压制朱某的反抗,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本身构成强奸罪,但是因为朱某喊叫,未能完成,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应属“未遂”,其构成强奸罪(未遂)

17岁男子女厕所强奸16岁学生,遭到反抗捂嘴致其死亡,能否死刑?

公共厕所,因为随时有人进入,在法律上属于“公共场所”,因此王某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应判处10年有期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因此王某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结果加重犯),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实施的是对朱某捂嘴的行为,尽管王某辩解他不想杀朱某,只是因为无奈,但是作为一个正常人,都知道长时间捂住别人的嘴,可以造成对方死亡,从这个意义上讲,王某无疑具有杀害朱某的故意,而朱某确实发生了死亡的结果,所以王某构成

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17岁男子女厕所强奸16岁学生,遭到反抗捂嘴致其死亡,能否死刑?

特别提示:因为王某并不是强奸的行为致人死亡,所以不是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对王某不得适用死刑

《刑法》第49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无论犯多大罪,都不应当使用死刑,大家注意也不适用死刑缓刑2年执行,因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并不是独立的刑种。

结语:一个花季少女朱某就这样走了,对王某应该给予最严厉的处罚,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判处无期徒刑。17岁判处无期徒刑,虽然性命尚在,但是他的人生已经完全被改写,这是咎由自取。你的人生只是被改写而已,而别人的人生都已经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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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的启示:加强未成年生理教育和清除网络色情信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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