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州一女子發帖稱,自己在幼年的時候曾受到兩名鄰居的多次性侵,她的母親忍辱負重,將這件事“捂”住。這名女子今年38歲,幼年的話,估計就是將近30年前的事了。
在2019年的一天,她的母親與鄰居吵架的時候被激怒,將她女兒被性侵的事說出並報警。公安機關調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本文介紹一下相關的法律問題。
怎麼樣才能刑事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了刑事立案的條件,如果要想司法機關刑事立案的話,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讓司法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受案的司法機關管轄。
這名母親是在吵架的時候將近30年前的事說出並且去報案,很明顯,強姦罪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屬於當地公安機關的管轄,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後不予立案,證明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簡單來說,就是沒有證據。
有沒有過追訴時效?
刑法規定了一個追訴時效,對犯罪人設定了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這個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訴。
強姦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結合《刑法》第87條的規定,強姦罪的追訴時效就是20年,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要報最高檢核準。
本案中,事發距今20多年,且公安機關一直沒有立案(沒人報案),追訴時效已過。如果在追訴時效內,被害人曾經提出過控告,而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筆者認為,本案很有可能過了追訴時效,當然了,如果那兩個鄰居這些年曾經犯過罪的,追訴時效可能沒有過。
沒有證據報案,是否會構成誣告陷害?
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的國家機關告發捏造的犯罪事實,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構成誣告陷害罪。
在本案中,女子的母親說有強姦事實,時間久遠,並且也沒有證明,是否捏造?沒有人知道,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公安機關並沒有刑事立案,不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
什麼證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本案已經過去近30年,要找到物證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了,只能想想別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這兩名鄰居肯定不會承認的,本案只剩下證人證言(女子母親作為證人)、被害人陳述兩個證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切案件不輕信口供,如果還有其他證人證言的話,還有可能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寫在最後
事情已經過去近30年,事發的時候沒有報案,現在是由於跟鄰居吵架而再去報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非常正確。現在的問題是,根本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如果在微博或者其他媒體上面指責他人,弄不好,還有可能侵犯別人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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