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全诈骗案起诉书

被告人杨广全,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广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9月10日至10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9日至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杨广全于2017年5月至6月期间,在本市朝阳区**公司内,以可以帮助王某甲(女,82岁,北京市人)销售收藏品,需要购买公司原始股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2万元。

二、被告人杨广全于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本市朝阳区**小区**号院**室内等地,以可以帮助宋某某(女,67岁,北京市人)销售收藏品,需购买公司原始股份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5万元。

后被告人杨广全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藏品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广全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广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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