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廣全詐騙案起訴書

被告人楊廣全,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825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前系**公司**,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縣**鄉**村**號,現住址同戶籍地。因涉嫌詐騙罪,於2018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6月4日經本院批准,於同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廣全涉嫌詐騙罪,於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於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自2019年9月10日至10月9日);因案情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9日至9月23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楊廣全於2017年5月至6月期間,在本市朝陽區**公司內,以可以幫助王某甲(女,82歲,北京市人)銷售收藏品,需要購買公司原始股為由,騙取王某甲人民幣3.2萬元。

二、被告人楊廣全於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間,在本市朝陽區**小區**號院**室內等地,以可以幫助宋某某(女,67歲,北京市人)銷售收藏品,需購買公司原始股份為由,騙取宋某某人民幣15萬元。

後被告人楊廣全被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收藏品全國統一專用收藏票、銀行流水等;2.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宋某某、王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廣全的供述與辯解;5.其他證據材料: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廣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張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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