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湖高新:關於《長沙銀行訴國中九華等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東湖高新(600133)(600133)3月28日發佈公告,關於《長沙銀行(601577)訴國中九華等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勝訴。

本案中,原告是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被告是國中醫藥湖南九華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江蘇國中醫藥有限公司,長沙東湖和庭投資有限公司,東湖高新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第三方。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2015年12月,公司孫公司長沙和庭與國中九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共計30份,約定由國中九華購買30套房屋共計51,416,786元,首付款21,416,786元,餘款30,000,000元由國中九華向長沙銀行申請貸款。2016年2月4日,江蘇國中醫藥與長沙銀行、國中九華簽訂《長沙銀行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江蘇國中醫藥為國中九華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2016年2月14日,長沙銀行與國中九華簽訂《長沙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由國中九華借款30,000,000元用於購買工業廠房,借款期限為60個月。2016年2月18日,長沙和庭與長沙銀行、國中九華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由長沙和庭為國中九華提供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直至長沙銀行取得國中九華30套房屋的他項權證。2016年2月25日,國中九華與長沙銀行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國中九華以其購買的長沙和庭開發的前述30套工業廠房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2016年3月2日,長沙銀行向國中九華髮放30,000,000元借款。後因國中九華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長沙銀行於2016年12月30日根據合同約定扣劃長沙和庭提供的保證金150萬元。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的《長沙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6,324,148.25元及利息4,007,899.83元(利息暫計算至2018年10月15日,以後的利息按《長沙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0.5524%,罰息與復息月利率為0.83125%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三在被告一的上述債務範圍內,直接將購房貸款本息歸還給原告;(4)判令被告三及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5)判令原告對本案已辦理抵押預告登記的位於長沙市雨花區振華路519號聚合工業園第一棟30套工業廠房在被告一的上述債務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6)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財產保全費用。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1、借款合同糾紛案:相關判決已確定長沙和庭應向長沙銀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截至公告日,長沙銀行已從保證金專戶劃轉34,097,530.45元,本案現已結案且已執行結束。2、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列糾紛案:(1)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長沙和庭已收到國中九華購買30套房的購房款合計人民幣51,416,786.00元;(2)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30份再審判決書,法院已判決支持長沙和庭與國中九華解除相關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等訴訟請求,長沙和庭已向雨花區法院申請對國中九華的強制執行,雨花區法院已受理。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及《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的規定,長沙和庭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國中九華追償,並有權以應返還給國中九華的購房款與向國中九華追償的款項進行抵銷。綜上,鑑於借款合同糾紛案已結案且執行結束,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列糾紛案目前已收到30份再審判決書,長沙和庭向雨花區法院提出的強制執行也已受理,長沙和庭將從應返還給國中九華的購房款人民幣51,416,786.00元中對長沙銀行已劃轉的34,097,530.45元及訴訟費、違約金等予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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