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於確定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於納稅人理解和稅務機關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於確定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第四條“對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對湖南省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進行明確。

二、公告的具體內容

《公告》規定,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區分同類應稅車輛的車輛配置序列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信息化部關於加強車輛配置序列號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信息化部2019年第25號)確定的編碼規則制定。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為5%。

三、《公告》制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於確定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的制定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

按照簡便易行、兼顧平衡和有利納稅人原則,借鑑增值稅、消費稅有關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現行政策規定,縱向調研、分析湖南省部分汽車生產企業2019年車輛成本利潤率,橫向參考江蘇等省確定依據(其成本利潤率為5%),擬定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

四、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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