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茶陵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離婚糾紛案中偽造證據的原告李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
(法院庭審現場)
李某與陳某系夫妻關係,於2002年3月6日在茶陵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因感情不和,今年1月7日,原告李某到茶陵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辦案法官譚毅霞發現,李某提供的結婚證屬私自偽造,系虛假證據。
(偽造的結婚證)
法院認為,李某的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屬於偽造重要證據,考慮到李某的行為只是為了離婚起訴並未造成大的社會危害性且認錯態度較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李某繳納罰款)
李某表示,因保管不善結婚證遺失,自己就找朋友在路邊攤上“辦理”了一個,現在是後悔不已。認識到錯誤後,3月25日,李某主動向法院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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