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新:正确理解和运用“孤证不能定案” 规则

正确理解和运用“孤证不能

定案” 规则

——在第八届“刑辩十人”论坛上的发言


在辩护实践中,包括在质证环节和辩论环节,“孤证不能定案” 规则广泛被律师援引使用。辩护人援引该规则,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在质证环节,通过指出某项证据系孤证,进而质疑其真实性、否定其证明力;二是在法庭辩论环节,通过指出认定某要件事实的证据系孤证,进而得出该项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结论。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收集了百余份涉及“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裁判文书,从中发现: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援引该规则,绝大多数未被法院采纳。未予采纳的理由,主要有:1.并非孤证,该事实还有其他证据证明、能够印证;2.对于非主要案件事实、一般事实,孤证也可以认定;3.在排除非法取证的前提下,仅有同案犯供述也可以定案,不属于孤证,等等。


因此,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确有进一步研究分析的必要。下面,我谈三个问题:一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二是如何正确理解“孤证不能定案”的含义;三是该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


一、我国立法和司法普遍认可“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从裁判文书看,对于“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人员是普遍认可的。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并没有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并不否认该规则的客观存在及其有效性。


这是因为,根据现行立法和证据法原理,确实能够推导出“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明确规定了“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或曰“孤供不能定案”规则,也被视为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但除此之外,确实并没有规定普遍适用于其他各种证据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另外一个能够证成“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规定的证据印证规则。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对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及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需要遵循“印证规则”。即:一个单独的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其自身的真实性,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才能采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凭借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


综上,基于现行立法关于“口供补强规则”、“证据印证规则”的规定,从逻辑上可以推导出“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虽然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该规则,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被普遍认可。因此,辩护人在质证、法庭辩论中援引该规则,用于对单个证据的质证、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二、正确理解“孤证不能定案”的含义


虽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认可,但从实践运用情况看,对该规则的理解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何为“孤证”、何为“不能定案”,有进一步解释和界定的必要。


何为“孤证”?众所周知,就全案事实而言,一个案子仅有一个证据的情况,应该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一定时空环境下的物质运动过程,犯罪必留痕,必然会发生物质交换、信息交换,产生一些证据。即使没有直接证据,也必然会产生一些间接证据,而不会只有一个证据。因此,“孤证”不能理解为指全案只有一个证据。


根据我国证据法对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是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系何人所为)的证据,主要是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间接证据是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片段,必须结合其他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见,对于间接证据而言,根本不存在“孤证定案”的可能,“孤证不能定案”作为一项证明力限制规则,限制的是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防止单凭一个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


何为“定案”?如前所述,就全案事实而言不可能只有一个证据,因此,这里的“定案”,并非是指认定全案事实,而只能限缩理解为“案件主要事实”,或者“对被告人不利且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因为案件事实具有多重性、复合性,既有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也有一般事实;既有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也有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事实;既有对辩方不利的事实,也有对辩方有利的事实等。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规定,只有对辩方不利的且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才要求证明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孤证显然不能认定这些事实。而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或者不影响定罪量刑一般事实、片段事实、旁枝末节等,均不要求达到如此高的证明标准,孤证是可以用来认定这些事实的。


综上,“孤证不能定案”,实际上只能理解为“单凭一个证据,不能认定对被告人不利的且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其一,对于辩方举出孤证来证明其主张,只要构成合理怀疑,就足以推翻控方指控,而控方如果反对这一孤证,就要承担否定和推翻该孤证的证明责任。因此,对辩方的主张和举证而言,孤证可以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其二,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事实,也是可以认定的。比如,故意杀人案件中,杀人故意已被证明,但杀人的动机只有被告人个人的说法;贿赂案件中,行贿、受贿行为已被证据证明,但赃款赃物的去向,仅有被告人个人的说法,实践中均可根据口供直接认定,不要求有其他证据补强。


三、“孤证不能定案”过于抽象,需要明确一些具体规则


如前所述,“孤证不能定案”主要用于限制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防止运用孤证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反过来说,就是要求对这些直接证据要予以补强,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才能最终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因此,辩护律师在援引该规则进行质证和辩论时,不能笼统地、抽象地使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而是要根据现行立法和证据法原理,对该规则进行细化和分解,有针对性地使用:


(一)如前所述,对于“孤证不能定案”,不能理解为“一个案件只有一个证据”或者“全案事实只有一个证据”。只能限缩理解为:“单凭一个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或者“单凭一个证据不能认定案件某项事实”。因此,对该规则更准确的表述应为“孤证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孤证”并非仅指数量上仅有一个证据,还包括数量上有两个以上证据,但这些证据信息来源同一,或者相互孤立存在、信息不交叉重合、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这两种情况,虽然从数量上看,证据是两个以上,但由于证据信息来源唯一,或者每个证据孤立存在,相互之间并没有实际补强、印证作用,仍属实质上的“孤证”,不能仅凭它们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


(三)“孤证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规则,仅适用于对被告人不利的的事实,对于辩方主张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如果控方无法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推翻孤证,就可以认定相关事实。


(四)“孤证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规则,仅适用于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事实、片段事实,在孤证取证合法且不违反逻辑、经验法则的前提下,可以采信用以认定相关事实。


(五)“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包括仅有同案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因为同案犯针对共同犯罪的供述仍然是口供,不能互为证人证言。实践证明,仅凭同案犯口供定案,容易出现冤错案件。


(六)“孤证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不能绝对化,允许有例外。除了前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事实,可以孤证认定外,在毒品犯罪中也有例外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据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仅凭被告人和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也是可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

以上内容转自:刑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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