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字重磅解讀!保險資管新規將如何影響險資LP

STRATEGY 2020年3月25日,銀保監會正式發佈《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下稱“《保險資管產品辦法》”或“辦法”),是為規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發展,統一保險資管產品監管標準,引導保險機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出臺的一部綱領性文件,也是資管新規下各資管產品細則的最後一塊拼圖(如果將私募基金排除在外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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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資料顯示,2013年2月,原保監會發布了《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資金〔2013〕124號),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向合格投資人發行“一對一”定向產品和“一對多”集合產品,這標誌著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正式問世。經過數年的發展,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餘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主要投向股票、債券等公開市場品種,豐富了保險資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導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

我們認為,本次辦法推出,主要作用如下:

一、為保險資管產品出臺綱領性文件,統一監管標準

保險資管產品投資運作總體審慎穩健。產品期限較長、槓桿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層嵌套、資金池等問題。但是,各類保險資管產品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存在差異。《辦法》的制定,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在統一保險資管產品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彌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強化業務監管,促進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的推出目前來看不太會影響目前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格局,具體影響可能需要等待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組合類產品相關細則出臺以後才能進行準確評價。

二、定位為私募產品,進一步拓寬保險資管產品的資金渠道

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私募定位。保險資管產品定位為私募產品,主要面向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過往保險資管產品的主要投資者為保險機構,本次拓寬了“合格投資者”的範圍,允許一般的自然人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投資,也允許同業金融機構及其資管產品,以及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對保險資管產品進行投資。

三、與保險私募產品並駕齊驅,相輔相成

保險資管產品正名為私募產品以後,和保險私募業務並駕齊驅。兩者的關係參考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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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管產品屬於契約型(信託型)產品,由保險資管機構進行管理,受銀保監會以及辦法所授權的自律機構進行監管,遵循銀保監會自身出臺的各項規則的要求。

保險私募產品則由保險私募公司進行管理,保險私募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相關規則受因銀保監會規則和證監會-基金業協會規則的雙頭監管要求。

四、兩種分類方式並存,各有特點。

(一)按照保險資管產品慣用分類方式,

區分為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組合類產品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銀保監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會根據這一分類方式分別出臺不同產品的監管細則。

(二)按照資管新規分類標準

參照《資管新規》的分類標準,對保險資管產品進行了四種分類,主要按照配置不同資產的比例來進行劃分,明確了80%的標準線規則。

固定收益類產品主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產品主要投資於權益類資產;商品金融衍生品類產品主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類產品指在債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均未超過80%。

該分類主要用於適用資管新規對於不同產品的投資門檻、槓桿率等要求。

五、明確了保險資管產品相關的各類當事人

(一)投資者

參考資管新規的合格投資者標準,並明確了兩類當然合格投資者。

(二)管理機構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符合條件的養老保險公司是保險資管產品的管理機構

(三)託管機構

符合銀保監會規定且已具備保險資產託管業務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四)專業服務機構

提供獨立監督、信用評估、投資顧問、法律服務、財務審計或者資產評估等專業服務的機構。其中,市場比較關注的投資顧問,也有具有專業資質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原則性規定。

六、明確保險資管產品的發行機制為註冊登記制,不進行前置審核,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穩步推進保險資管產品發行機制改革。2013年,債權投資計劃發行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2018年,簡化了股權投資計劃發行的註冊程序。《辦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簡政放權,將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由首單核準改為登記,同時要求保險資管產品發行應當在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履行註冊或者登記程序。

本次《辦法》對前述規定進行了統一,全面要求註冊機構和登記機構落實註冊登記責任,持續加強產品存續期風險監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七、明確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範圍,拉齊與其他資管產品的標準,可投資ABS和非標債權,限制按照保險資金是否參與稍有區分。

《辦法》規定,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證券化產品、公募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上述投資範圍與理財產品、私募資管計劃的投資範圍總體一致。此外,考慮到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和風險管控要求,《辦法》要求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範圍應當嚴格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非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範圍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八、辦法共八章六十六條,作為保險資管產品“母辦法”,著眼於原則定位、基礎制度和總體要求,對幾類產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則規範。差異部分留待細則進一步規範。

辦法設置精巧,全面,內容豐富完善,包括:總則,產品當事人,產品發行、存續與終止,產品投資與管理,信息披露與報告,風險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九、一會一行三機構,各司其職的監管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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