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原判!王禹等人涉黑犯罪案件二審宣判


2020年3月23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王禹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韓雄飛、劉錄飛、嘎畢雅圖、伊拉圖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楊月偉犯故意傷害罪,金松、王強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進行宣判。


一審判決


2020年1月8日,準格爾旗人民法院對王禹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高利轉貸罪分別判處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韓雄飛、劉錄飛、嘎畢雅圖、伊拉圖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分別判處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及適當罰金刑;對被告人楊月偉、金松、王強分別判處一年七個月、七個月、六個月有期徒刑;對王禹非法獲得的財產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害人合法財產予以返還,繼續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宣判後,被告人王禹、韓雄飛、劉錄飛、金松、王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二審宣判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以上訴人王禹為首的組織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一是組織特徵。上訴人王禹以鄂托克旗行運商貿有限公司為依託,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王禹為組織者、領導者,為維護本人或者組織利益,組織、指揮、實施多起犯罪。原審被告人伊拉圖、上訴人韓雄飛、劉錄飛、原審被告人嘎畢雅圖多次與王禹共同實施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積極參加者。二是經濟特徵。該犯罪組織通過強迫交易收取“點子費”,敲詐勒索他人,通過詐騙犯罪手段非法佔有肖建平9套房屋;通過高利轉貸犯罪獲取非法利益。王禹向組織成員伊拉圖發放慰問金,向韓雄飛、劉錄飛、嘎畢雅圖發放工資,以支持組織的活動。

三是行為特徵。王禹為逞強耍橫、非法獲取經濟利益,有組織的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是危害性特徵。以王禹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鄂托克旗烏蘭鎮的皮毛交易形成非法控制。通過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從事皮毛交易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在合法權益被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嚴重破壞了烏蘭鎮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綜上,以上訴人王禹為首的犯罪組織已經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王禹系組織、領導者,伊拉圖、韓雄飛、劉錄飛、嘎畢雅圖多次與王禹共同實施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積極參加者。二審期間,上訴人金松、王強表示認罪伏法,申請撤回上訴,本院依法准許。


經本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維持原判!王禹等人涉黑犯罪案件二審宣判

審核:劉樹林 丁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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