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施行合村並居制度:為什麼要施行這個制度?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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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村並居是我國很早就開始實施的一個農村形態改造項目,亦稱“合村並點”,有的地方稱之為合村並鎮或合村並城。它是我國一些地區,在加快城鎮化進程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為了改革落後農村結構和管理體制,改善群眾的生產生活環境,更好的集約土地發展經濟,進行的將幾個臨近自然村整合起來,建立農村社區的綜合改革和探索。

農村施行合村並居制度:為什麼要施行這個制度?有什麼影響?

那麼為什麼要進行這個項目呢?這是因為長期以來存在的村莊數量多、規模小,帶來的“三高兩難”是制約農村發展的瓶頸,不改變傳統農村治理結構,就很難打破城鄉二元分割,實現城鄉統籌發展。

三高是什麼?

一是村級組織運轉成本高,基層負擔重。按每村年平均5000元計算,僅全市財政承擔的村級工資費用就近4000萬元。

二是空心村比例高,土地浪費嚴重。我國的空心村比例達80%,有的村莊房屋空置率高達50%。

三是基礎設施建設成本高,公共服務水平低。醫院、學校、超市等基礎設施,因村莊過於分散而低水平重複建設,國家的扶持資金分散到各村,就分散的像是毛毛雨,收效甚微。

農村施行合村並居制度:為什麼要施行這個制度?有什麼影響?


兩難又是什麼?

一是村級管理水平低,帶領群眾增收致富難。許多村選不出黨支部書記,有的村就是“矬子裡拔將軍”。

二是民主管理難。大家族在村中的人口比例多,家庭宗派治村的痼疾難以割除。

合村並居既可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環境,也可以更好的整合土地資源,依靠土地發展經濟,實現脫貧致富。但是這個時候也有很多人擔心,合村並居之後集體耕地的劃分怎麼辦?會不會收回自己手裡的土地進行重新分配呢?

其實農民朋友們完全不必擔心土地歸屬權,合村並鎮並不會改變農民原有的土地承包權。國家及地方也針對該政策出臺了相關規定,明確強調了農民的土地權益保持不變。不僅如此,以前有的優惠政策也保持不變,村名不變,各項福利待遇不變。也就是說無論怎麼合村並居,農村集體的土地性質都是不會改變的。

農村施行合村並居制度:為什麼要施行這個制度?有什麼影響?


那麼合村並居之後又有什麼不同呢?

一、無論自留地、耕地還是坑塘、道路、拆除房屋後的空閒宅基地,這些都是村集體、全體村民共有的財產。我們只有經營權、承包權而沒有所有權。其實在我國,土地本身就不是個人私有物品,大家手裡承包的土地都是村集體的,只不過有使用權而已,不是個人所有的。

二、合村並居後的管理模式,大多數是集中居住、分別管理。僅僅是相鄰村莊群眾的集中居住,各村仍管理各村,各村的耕地管理、村級事務等依舊延續原有的模式。這樣做能夠有效減少基礎設施的配套難度,有利於提高基礎設施的利用效率,也更有利於建設相對完善的服務設施配套體系,減少空心村現象。

三、合村並居後,對於物業管理來講,設置統一的物業管理,物業費水電費也像城裡的小區一樣公開透明,有統一的收費標準、統一的物業管理模式來進行,這樣也會有利於合併成的新小區的規範管理。

四、合村並居後,如果共同居住的村需要進行合併成新的村莊,就需要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來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說,村委會的各項事宜現在需要各村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才能通過。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也就是說現在村裡大事的決定權實實在在的交到了村民手裡,這一舉措也充分保障了全體村民的決定權。

五、合村並居後的耕地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在這三十年內,依然屬於村民承包經營,村民可以自由的流轉經營權。

六、對於並居後,老村址上的原有道路、宅基地、坑塘,由村委會負責管理。可以採取復墾等形式進行利用。無論採取統一承包經營、還是分配到戶等方式,都屬於村級重大事務,需要通過村民會議決議後,才可執行。

農村施行合村並居制度:為什麼要施行這個制度?有什麼影響?


總的來說,合村並鎮主要是為了推動新農村建設進程,高效綜合利用土地資源。土地的所有權經營權,宅基地的所有權都不會改變。不管怎麼樣,對農民來說都是好事,一家人2-3畝地,自己種什麼都不會賺錢,不如集中土地,都村集體出面,大規模種植某種作物,統一出售,各戶分紅。年輕人出去工作,老人在家裡看孩子,年底有分紅,還不用操什麼心,可以說是一個很好的舉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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