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進口新車曾打“補丁”汽車銷售商被判賠20萬元

花費上百萬元購買進口豪車,卻無意發現新車有個部位曾“二次做漆”,消費者怒將汽車銷售商告上法庭。近日,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因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被判賠償消費者20萬元。

2019年4月26日,市民王先生與蕪湖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了一輛產自美國的林肯汽車,價格為107.8萬元。6月15日,王先生將車輛送至4S店貼車衣,撕車衣時該車右後葉子板處被撕掉一小塊車漆。修補過程中,4S店工作人員明確告知王先生此車在銷售之前有做過二次油漆的痕跡。

此後,該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工作人員與車輛生產廠家聯繫後告知王先生,該車在運至4S店前確實做過一個漆面品質調整,而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對此並不知情。

王先生認為,被告故意隱瞞車輛曾做過二次漆面調整及音響和倒車影像不合格的事實,存在欺詐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解除雙方汽車買賣合同,原告退回車輛,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107.8萬元並支付利息;被告按車價的三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鳩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生產廠家、銷售者均未否認該車右後葉子板處做過二次油漆,故對原告認為涉案車輛右後葉子板處做過二次油漆的事實予以認定。倒車影像不顯示、收音機自動開啟等的問題,因原告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認定。

涉案車輛雖做過二次油漆,但面積較小,且不影響車輛的性能、使用功能、安全性等,不應據此認定經營者具有欺詐行為。法院綜合考量涉案車輛的價格、被告侵犯原告知情權的內容以及對原告消費心理受損的補償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0萬元。

大江晚報記者 顧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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