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案件的法官會議紀要

為了積極應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對當前民事審判案件的影響,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統一審理思路和裁判尺度,高院民一庭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勞動爭議、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等相關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現紀要如下:

一、勞動爭議案件

1.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並重,妥善化解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勞動爭議,努力維護勞動關係穩定。充分發揮裁審銜接及多元化解機制的積極作用,儘可能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引導勞動者與企業同舟共濟、共克時艱。

2.全力維護企業穩崗就業,積極引導企業與勞動者通過協商調崗調薪、輪崗輪休、採取靈活工時等方式保障勞動合同的履行。依法妥善處理勞動者因企業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響出現暫時性經營困難而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的案件。

3.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受實施隔離或其他緊急措施影響),勞動者不能正常復工的,企業以勞動者曠工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

4.勞動者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受實施隔離或其他緊急措施影響)導致未能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該期間的工資。如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可與勞動者協商工資支付問題。隔離期結束後,勞動者仍需治療的,企業應當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保障勞動者享有醫療期的相關合法權益。

5.企業在春節假期延長期間(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在復工後及時安排補休;企業未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工資20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6.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我市發佈的延遲復工通知執行。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的,視為正常提供勞動,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應視為加班的,不予支持。

7.嚴格執行人社部等《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前述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企業依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企業按照法定標準支付。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8.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直接影響,商品房無法在合同約定時間交付的,可認定出賣人不能履行交付義務具有免責事由。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遲延交付商品房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發生於當事人履行遲延之後,對於免除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案件審理中,應當結合所屬地區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免除遲延交付商品房違約責任的期間。

9.當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為由,拒絕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不予支持。案件審理中,可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實際影響,確定合理的履行時間。

10.當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為由,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除符合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外,一般不予支持。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11.因採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當事人不能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影響,致使根本不能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後,相關的法律責任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妥善處理。

12.承租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直接影響,暫時無法使用租賃房屋而主張延長租期、減免租金的,案件審理中,應當結合所屬地區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實際影響進行綜合考量。經審查,如確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所致,可以考慮採取適當延長租期或者適當減免租金的方式,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

四、訴訟時效及舉證責任

13.當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影響無法行使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訴訟時效中止的,應當予以支持。

14.當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影響無法在指定的舉證期間完成舉證,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予准許。因疫情影響導致當事人客觀上無法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依職權調取證據或者出具律師調查令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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