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共和國末期婦女在婚姻中自主權的變化

羅馬社會中女性一直是以配角,附屬品的形式存在的,是男權社會下的犧牲品,在羅馬社會初期更甚,女性的婚姻呈現出買賣婚,時效婚,祭祀婚三種,女性是以物品的形式來存在,毫無自主權,但是在羅馬對外征服中,羅馬的男性外出征戰,家裡的女性就必須以父權為基礎存在,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女性的自主地位卻得到提高,女性可以在父權的保護下,減少受到家庭暴力等欺侮,這是一種女性權利當地的進步,雖然是以被動的方式,但是對於女性而言,已經是一個不小的飛躍。

羅馬共和國末期婦女在婚姻中自主權的變化

羅馬社會初期婚姻形態:

第一種婚姻是實效婚,結婚後,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一段時間,如果雙方都沒有意見,就可以確定下來了。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女方家長在此期間又不行使家長權令其回家,即視為放棄父權,該女子便隨之處於其夫或夫的家長權之下了。從此妻子屬於丈夫家庭中的一名成員,開始祭祀丈夫家的香火,從宗教上重新確立她的身份和地位。從所屬關係上來看,她失去了獨立的人格,成為了丈夫的私有財產,隸屬於丈夫。從此她成為丈夫的私人的財產。

第二種即為買賣婚姻。此類婚姻具有象徵性得買賣的特徵,締結過程中有一種特殊的儀式,就是新郎要有象徵性給新娘的父親或者監護人少許的便士買賣行為。這種情況下,雙方不在乎便士大的多少,在乎的是這種形式。

第三種是祭祀婚,這種婚姻儀式較為複雜,意義較為神聖,是通過法律和宗教締結的婚姻。特別是在早期國家的時候,宗教在維繫家庭和國家過程中舉足輕重,普魯塔克曾說;"在羅馬,所做的一切都依賴於宗教。這種程序和形式就變得更為必要。因為在共和國早期,羅馬的宗教,尤其家庭宗教受較高的重視,而通過這種形式締結的婚姻最重要的特徵 是宗教意義。通過這個儀式締結婚姻之後,妻子要開始參與夫家家庭神靈的禮拜和守護,因此較為神聖。

羅馬共和國末期婦女在婚姻中自主權的變化

在早期的羅馬社會中,經歷了祭祀婚,就意味著以法律和神靈的名義將她 的父權轉交給她的丈夫。在這個儀式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在 祭司長和十個目擊證人見證下新娘和未婚夫共食神聖的麥 餅。"等這些儀式都舉行完了,這次婚姻的宗教意義也就建立起來了。"祭祀婚締結程序複雜繁瑣,形式較為神聖,因此婚姻的意義也不一樣,而且跟前兩種婚姻形態一樣,從婚姻的締結到最後的離異,婦女毫無權利而言。

在這三種婚姻形態之下,妻子處在丈夫的權威之下,她們受制於嚴苛的夫權,締結的是將其個人權利轉交給丈夫的有夫權的婚姻。從此以後,在法律身份上妻子成了丈夫的女兒,成為夫家的一員和他財產的一部分。這種婚姻形態之下的婦女,備受奴役和束縛,沒有人身自由,

羅馬共和國末期婦女在婚姻中自主權的變化

古郎士在《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中這樣說:

"她須脫離自她童年供養的神,而受一個素不相識的神的保護。她不要想同時信新的而 不脫離舊的。因一人不能祀兩聖火,一人不能祭兩家的祖先,是不可移動的條律。"

她連同她的財產都屬於丈夫的個人物品,在這種情況下,妻子想主動與丈夫離婚異常艱難。

羅馬共和國後期婦女地位的提高

公元前2世紀以後,羅馬完成對地中海的征服,羅馬疆域擴大,羅馬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大規模的征服戰爭給羅馬社會帶來了鉅額的財富,同時男子常年征戰,家中沒有丈夫,女性就不在是家中丈夫的附屬品,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發生了變化。表現在社會上是在共和國末期中逐漸出現了與以往不同的婚姻模式—無夫權婚姻。這種婚姻的特點是妻子在所屬關係上女子仍然從屬於父親家,同時她在丈夫家是妻子和母親的身份。在這種婚姻中,妻子如果在丈夫家受到了虐待,便可以申請頒發"接回子女令狀",在經過父親允許後,她可以回到父親家,脫離丈夫的管制。

在早期三種婚姻形態中,妻子是丈夫私有財產,結婚之後因為婦女最重要的財產即嫁妝轉移至丈夫手中,再加上法律身份上屬於丈夫的女兒,無論在經濟上和身份所屬關係上都極其依賴丈夫。到了羅馬共和國晚期,隨著征服戰爭的不斷展開,羅馬社會中婦女的地位得到提高,其中一個表現就是女性在婚姻方面的自主權的提高,尤其是在結婚的時候。在這種婚姻形態之下,其特點為婦女雖已婚但卻仍然在其父親的權威之下,從法律所屬身份上來說她仍然所屬父親家庭的子女。

羅馬共和國末期婦女在婚姻中自主權的變化

羅馬婦女

有資料證明在公元前 2 世紀,在一些情況下父親如果認為自己女兒受到虐待或者女兒的婚姻出現問題的時候,父親可以讓女兒和女婿離婚,並接回來女兒。這是婚姻中婦女的自主權發生變化,夫權沒有父權重要,妻子社會地位得到了提高。婦女的地位發生了變化,古郎士的《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做了生動描述

"到了共和國末期,羅馬的家庭主婦可以不受丈夫的約束自由上街,並可以經常同丈夫一起出入劇院及赴節日宴會,可以出去購物、看戲及看競技比賽。

全家包括丈夫在內都稱羅馬婦女為'夫人'。婦女出現在各種場合出現時,男子在禮節上對之便顯示出較高的禮遇。例如,在路上相遇時,男子須向女子讓路;有女子在場時,男子不得口出穢言,不得赤身露體。"此類種種無不顯示婦女的地位已經發生了改觀,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和權利,社會地位得到了提高。

無夫權婚姻的女性,人格較指其他來講比較獨立,女性在法律上和宗教上都可以受到父親的保護。共和國初期,締結婚約完全 是父親的權利,女兒在此過程中無權選擇,最後遵從父親抉 擇即可。但是到了共和國末期,情況變化,更多的無夫權婚姻在社會上增多,女性在締結婚姻的過程中也有了話語權。"

羅馬共和國末期婦女在婚姻中自主權的變化

從羅馬共和國晚期開始,父權有了一定程度 的削弱,子女自己的婚姻選擇也逐漸變得重要起來了"。有證據表明,"從共和國晚期開始早期社會的那三種婚姻形態逐漸消失了。據說早在公元前 2 世紀的時候,自由婚姻就變得極為普遍。通過這樣締結的婚姻,妻子保留她的財產,如同她並沒有處在她丈夫的絕對權威之下,離婚也變得很容易。"此種婚姻的特徵為:父親擁有女兒的一些基本權利的所屬,如財產支配等,通過這種方式,婦女可以通過一些合法的手段來支配自己的財產。並且"如果女子在夫家受到虐待時,女子家長不但有權把女兒或孫女接回孃家,而且女方還有權利提出與其夫終止婚姻"。在這種無夫權婚姻之下,"女子出嫁時,她的父親仍然健在,女方則處於她父親的權利管轄之下,如果其父去世,便由監護人協助來管理自己的財產,受監護人的監護。

這種新婚姻形式一方面使女方的財產不因婚姻而流於丈夫,不受其支配夫妻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因婚姻而發生變化。因此,女子在夫家的地位有所改善。而且如果妻子受到夫家的不公待遇的時候,女方家長有權把自己的女兒或孫女接回孃家"。通過這種方式,因為夫權的轉變,婦女的父親家庭這一方在女兒婚姻處在 劣勢地位的時候可以充當保護者的身份,從而保證了婦女 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權利。

羅馬共和國末期婦女在婚姻中自主權的變化

從共和國初期到末期,羅馬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羅馬從一個小村落髮展成一個規模較大的地域性的國家,這種變化折射在羅馬社會中就表現為: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了些許的改善。在這種變化之下妻子在家庭中,尤其在婚姻締結及離婚的過程中有了話語權。這樣從另一個角度也證明在共和國末期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在這種婚姻模式之下,早期社會窒息的夫權已經不復存在。女性們擁有了獨立的人格和身份,不再隸屬於其夫,妻子有獨立的人身自由,在婚姻中不再完全被動,甚至在一些情況之下可以主動提出離婚。從共和國初期到末期婦女在婚姻中自主權的變遷我們可以窺探共和國末期的征服戰爭給羅馬社會帶來的影響,財富的增多,男子的在外掙扎以及外來文化的滲透都對婦女地位的變遷產生了影響。對於女性而言,地位的提高帶來的是更多的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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