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是否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判了

陶某夫妻已年过古稀,夫妇二人育有一女陶某1已于2016年8月与王某结婚,结婚时女儿女婿口头承诺每月支付二老赡养费1000元。2017年4月,陶某1与王某因家庭琐事吵架扯皮,致使陶某1摔伤,后王某将陶某1送往火车站让其自行回娘家,陶某1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此事发生以后,王某多次起诉要求与陶某1离婚,同时也未向二老支付赡养费。陶某夫妇因年老多病,每月的退休金并不足以支付医疗费和家庭开支,生活非常困难。2018年2月陶某将女儿陶某1、女婿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陶某1、王某从2017年4月开始每月支付二老1000元赡养费。

陶某1对陶某诉称的事实表示认可,也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

王某则主张因陶某、陶某1屡次到王某的住所事实干扰和破坏行为,也多次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因维修住所相关设施已花光所有积蓄,现自己也待业在家。王某从未口头承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给陶某夫妇,加之王某与陶某夫妻并无血缘关系,并未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是否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判了

法院判决由陶某1每月支付陶某夫妇1000元赡养费。因陶某夫妇就其主张口头约定由王某、陶某1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最终法院以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要求其女婿王某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小法匠释法:义务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便是法定义务;如本案中陶某主张口头约定的赡养费,这便是约定义务;女婿、儿媳并不属于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范畴,本案中陶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当初对赡养费进行了约定,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岳父母要求女婿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如当初王某与陶某夫妇对赡养费进行了约定,法院怎么处理?小法匠认为这种系附条件的约定,即该约定在女儿与女婿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若双方离婚或负有赡养义务的一方死亡,则这种约定便自动解除,只受道德的约束。

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是否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判了


在现实生活中,女婿、儿媳实际上是否承担了赡养义务呢?我们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或者女方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一般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其实本质上来说不管夫妻一方谁承担赡养义务,另一方都在协助赡养,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婆、岳父母对自己的儿媳、女婿应该有更多的关爱和理解。

很多女婿、儿媳会想,岳父母、公婆在分割财产时没有分给女儿或对儿子不公平,故未分得财产财产的女儿或者儿子不应承担赡养义务。按照这个逻辑可以推定出没有财产的老人,其子女均不承担赡养义务,显然是不对的。如果你不理解什么是法定义务,那这样说可能更好理解:“抚养与赡养是对应的,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子女便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与财产的分割没有必然联系。”

对年老的人来说,大多缺乏的不是物质上的支持,更多的是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不管你是儿媳还是女婿,总有一天你会变为公婆或岳父母,对待老人多一点宽容、尊重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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