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律师喜欢在案件管辖上“胡搅蛮缠”?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快速增长态势,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民商事审理第一大案由。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有些律师喜欢在案件管辖问题上“胡搅蛮缠”,即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管辖权异议对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到底有多重要?


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以说,上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基本上明确了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起诉时的管辖问题,是确定该类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但是,为什么有些民间借贷案件往往需要提起管辖权异议?恐怕在具体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


民间借贷|为什么有些律师喜欢在案件管辖上“胡搅蛮缠”?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几个考虑


1、为调查取证赢得更多的时间


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面对15天举证期限往往是不够的,但某些法官对被告要求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请求又不准许,被告律师不得不利用“管辖权异议”这一法律武器给己方赢得更多时间、积极调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本团队代理的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股份实业有限公司(2018)粤0307民初80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需要调取某个重要证据,但调取该证据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本团队只能采取“管辖异议”的策略,一审驳回异议再上诉的办法,为己方当事人赢得了一个多月的额外时间,经多方努力终于调取到了该份证据,并促使案件的裁判达到了己方当事人预想的结果。


2、排除对方不正当干预案件审理


某些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在其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在当下环境下不可避免地为了其利益会不正当地干预案件的公正审理。为了排除其不正当干预案件公正审理的可能,对方律师往往会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己方所在地的法院审理。当然,原告对管辖法院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能否成立,需要看具体案情以及异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原被告律师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理解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那么,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究竟是指出借方还是借款方?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律师往往存在不同理解,导致管辖权异议频频提起。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辖终字第00137号民事裁定书,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法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诉请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接受货币一方指借款人。出借人诉请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接受货币一方指出借人。


但是,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没有规定的这么具体、明确、细致,而江苏省高院的判例并没有上升到司法解释的层次。尽管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明确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所指问题,但许多律师可能没有注意到这篇文章,仍然存在不统一的理解。


4、同时约定仲裁与法院管辖


有的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仲裁与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对有此约定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予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被申请人是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如果不提起异议,则上述有关申请仲裁的协议条款有效。所以,对此类情况,被申请人一方的律师一般会提起管辖权异议,以维护被申请人应有的权益。


另外,还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范围应当与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实际联系,双方当事人如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均与民间借贷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则上述约定无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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