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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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已經從事十年法律工作的法律人,每年都至少收到十幾起用錄音(絕大多數是電話錄音)作證據的案件。除個別內容與案件處理無關,無法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外,基本都被法院採信了。而且絕大多數錄音證據都對案件的處理起到關鍵作用

下面我分幾點詳細講講錄音證據的相關問題。

目錄

一、錄音證據在法律上的定位

二、錄音證據的作用

三、電話錄音作為證據的條件

四、如何向法院提交電話錄音

五、電話錄音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錄音證據在法律上的定位

錄音屬於影音資料的一種,是被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一種證據形式,當然可以作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錄音證據的作用

錄音證據作為證據的一種,其目的和作用當然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那為什麼我在這裡要單獨拿出來說一說呢?因為錄音證據可以在事情發生後補充其他證據!

什麼意思?

舉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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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借了李四的錢,但是當時因為李四不好意思,沒讓張三打借條。

李四多次向張三索要,張三均以各種理由推脫。

這個時候,李四想去法院起訴,又發現沒有證據,連立案都困難。

怎麼辦呢?

李四想了半天,決定給張三打電話,並打開了錄音。

“張三啊,你借我那錢,看能不能還啊?”

“李哥啊,最近實在是沒錢啊!”

“可是張三啊,我那三萬塊錢你都借了幾年了?我最近準備買車呢,缺錢呢。”

“李哥,你財大氣粗的,哪兒會缺這三萬呢?你再等一個月,下個月我肯定還。”

“你都給我說了幾次下個月了,啥時候借我的錢你都忘了吧,不行,這次必須還。”

“李哥,真沒錢,你又不是不知道,我那錢都開飯店去了,現在飯店啥情況,真還不了啊。”

“那錢你去年五一借的吧,說好三個月還的吧!對不對”

是是是,我記得呢,這不是沒錢嘛,有錢我能不還嗎?”

“當時我給你的可是真金白銀吧,三摞吧,少給你一分沒?你說要用,我連條子都沒打就給你了吧?現在你說沒錢,當時你咋沒說還不了。”

“李哥,你的情我記一輩子,下個月賬一收回來,我立馬給你,三萬塊,一分不少。”

證據是不是有了?李四拿著這個證據,順利的打贏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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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錄音比其他證據強的地方就在於,其他證據形成於事實發生過程中,而錄音可以事後補充,彌補當初未能留存證據的缺憾。

三、電話錄音作為證據的條件

1.必須合法錄音。

這裡的合法主要是指不能採取安裝竊聽設備等方式錄製。

需要注意的是,錄音並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只需要錄製手段合法就行了。

2.錄音內容必須可以反映案件事實。

很多當事人,聽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馬上去和當事人打電話錄音。提交到法庭後,沒有被採納,到處說法官枉法裁判,卻沒有反思自己提交的錄音能不能被法院採信。

常見的兩種不能反映案件事實的錄音:

(1)沒有有效內容。

比如,一起借貸案件,出借人給借款人打電話,一直在索要借款,卻沒有涉及借款金額,借款時間,借款利息等內容。這種情況下,如果出借人沒有其他證據,起訴到法院,法院將無法認定借款金額、時間、利息約定等重要事實,很難支持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2)案件事實部分均是己方自述。

錄音中,所有涉及重要事實的部分,均由己方陳述,對方不置可否。例如:甲給乙打電話,想證明乙向其借款10萬元。但打電話時,乙稱自己喝多來了,對甲的話均不置可否。

甲:你2018年10月份是不是借了我10萬元

乙:我喝多了,明天再說吧。

甲:你說是不是。

乙:我這會兒暈呢,明天再說。

這種錄音,沒有任何意義。

3.必須保留原始錄音載體。

也就是說如果用哪臺手機錄的,一定要保管好,這是為了防止對方提出內容經過篡改,錄製方可以提供原始載體進行比對、鑑定。

4.錄音內容必須完整。

必須從頭開始錄,避免僅錄製對己方有利部分。因為這樣將導致法官無法判斷當時的對話環境,對話背景,無法判斷雙方的真實意思。

5.錄音不得經過剪輯。

錄音如果經過剪輯,將導致證據因為並非原始狀態而不被法院採信。

四、如何向法院提交電話錄音

一般情況下,應當將錄音刻製成光碟,同時將錄音內容整理成文字材料打印出來一併提交。

文字材料可按下面的格式整理

時間:x年x月x日x時x分至x時x分

撥出電話:13xxxxx(李xx)

接聽電話:13xxxxx(王xx)

內容如下

李:……

王:……

李:……

……

五、電話錄音需要注意的問題

1.錄音儘量在訴訟前進行,避免訴訟後,對方在對話時不在如實陳述;

2.錄音前整理後大致對話提綱,案件事實部分引導對方自述,避免自問自答或者全是自己單方陳述,錄音中無有效信息;

3.錄音前提前找好一個安靜的場所,避免周圍噪音過大,影響錄音效果;

4.錄音後及時備份錄音內容,防止手機損壞,證據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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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何處


我用自己一次非常失敗的案件訴訟以及我對電話錄音取證的認識談談我的看法。

在我們案件訴訟中,大量案件存在證據不足的現象,證據的充分不充分當然會左右案件的審判結果,所以對於辦案來說,取證成了整個案子非常重要的一環。



最簡單的最容易取證的方式就是電話錄音或其他電子設備的錄音。我記得有一次代理了一個勞動糾紛的案子,單位詭計多端早有謀劃,員工本身對書面的東西一概不知,就簽了離職申請及其他材料,當時該單位的HR就忽悠員工說,你只有簽了之後,才能辦退休,實際並不是這樣。

當我把這個材料調出來之後,在離職申請表上,有這個員工的離職原因:自願,並有他的簽名。我心裡就感覺涼涼了。我找到他你為什麼籤呢,他說我內容並不知道,他們說我簽了,才能給辦理退休,後來落實根本辦不了。



簽了就是簽了,怎麼證明不是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呢。我也是幾經考慮,要想這個案子有突破必須取證。

經過和當事人的溝通後,我自己一人帶著錄音設備找到了這家公司的HR,他們也很痛快,年齡也不算大,但是都是成年人。跟她們交流中,他們並沒有說是員工自願的,不管我們的事,而說了一句:我們公司女性50就籤離職手續,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而且又重複說了一次,我心裡想不懂法的人真可怕!可讓我逮住你們的把柄了!他突然問我,你是幹嘛的,可能也起了防備之心,我一下子也沒拐過彎來,就說是xxx(員工)的親戚,就因為這句話讓我付出了代價。

本來是一個非常好的證據,偏偏因為這句話,最終讓對方律師逮著了,取證不合法,冒充親戚身份,違背其職業道德。是的,法院最後沒有認可我取的證據。感覺這個事情太殘酷了,同時讓我認識到取證的重要性。

取證的前提要合法,不能侵犯別人的隱私,不能冒充別人的身份,取證的內容要真實,取證的內容要有關聯性。只有滿足以上幾個條件,證據才能發揮自身的作用。


愛籃球的法律蟲


按照法律規定,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進行使用的,但是需要具備幾個前提條件。

首先,當事人在進行電話錄音的時候,不論是錄音的方式,還是錄音的內容都不得侵犯其他人的隱私。比如在錄音錄像的時候錄到了其他不相關人員的影像或者聲音,或者錄音的內容裡面涉及到了不相干人員的一些隱私或者秘密,那麼這樣的錄音就應當是有瑕疵的,有可能不能被法庭採納。

其次,錄音錄像一定要保留原始載體,比如,如果是手機錄製的,應當保留手機原始的錄音不能把錄音轉到U盤裡,而把手機上面的錄音刪除,這樣就失去了原始證據,沒有辦法進行質證。

第三個就是錄音錄像一定是完整的,不能是經過剪輯或者拼接處理的。

還有就是雖然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畢竟這種證據比較單一,最好同時能夠結合其他的證據共同使用,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免形成孤證。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根據民訴法解釋和證據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法公序良俗的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在符合了以上條件下,電話錄音在錄製時重點需要注意的幾個地方:

1、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錄音,如果是第三人與一方當事人之間或者完全是第三人之間的錄音,屬於間接證據,很有可能不被採納,即使採納其證明力也很有限。

2、錄音應該完整且目的明確。儘量不要採用多次錄音去證明待證事實,有些當事人提交的錄音證據,礙於情面等多方面因素,往往東扯西拉,在證據中加入了大量與待證事實無關的內容,並且多次通話,沒一個都不能說到點子上,拐彎抹角。這樣的通話錄音會讓法官覺得存在斷章取義的可能,從而降低其證明力。同時,如果以通話錄音的方式保留證據時,因儘量在錄音中明確雙方身份信息,及待證事實。比如,在民間借貸中,如果要用電話錄音的方式留存證據,則在通話時,直奔主題,可以先打招呼,你是某某某麼?對面確認,也就確認了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不要一上來就用“兄弟”或外號之類的稱呼。這會讓你還需要證明對方的身份。然後,再對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利息等借款內容,明確的跟對方說明,得到對方的確認後。就可以保留下來作為證據了。

3、再錄音過程中,即使言語上發生衝突,也應該控制情緒。不要使用有威脅,恐嚇之類的言詞,而讓證據不被採用。

特別提醒,通話錄音做為證據,並不是把錄音文件拷出來就可以當原件用的,作為原件載體的電話及其通話內容,都是要在庭上出示的,千萬不要拷出來就刪了。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僅僅錄音是孤證,還得需要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錄音證據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作經過。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從以上規定看,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其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


徵拆劉可心律師


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1.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時,應當儘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剋制成光盤。

2.提供的電話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於非法證據,例如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取得的證證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3.提供的電話錄音應當儘量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電話錄音應當儘量完整的反映權利義務關係。

錄音應當是由債務人本人的陳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錄音內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債務關係的情況,就需要講明欠款的具體金額,約定的還款時間等等詳細信息。


律師說


你給中國電信打電話要求人工客服時,電話另一端就會有語音提示:現在電話正在錄音,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然後人工客服開始說話:有什麼為你服務的嗎?

如果電話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中國電信幹嗎費這個神呢?電話錄音能否為證據使用?關鍵是1,電話錄音程序的完整性:電話通話中明示“此電話已錄音作證據使用”。關鍵2,電話錄音通話內容的完整性:通話流暢,沒有斷句,通話內容首尾相連。如果電話錄音的程序和內容沒有瘕疵,那就是證明客觀事實的證據。


不糊塗時塗糊不


很大,但有許多預防措施,如果不滿足以下條件,則沒有法律效力。

為了使記錄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個是由該方產生的記錄證據未拼接——編輯或偽造,正面和背面緊密相連,內容未被篡改,並具有客觀真實性和一致性。

2個是收集記錄證據必須遵守的法律。如果記錄證據的持有人採取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行為,例如在工作場所或以竊聽方式獲取的錄音,則是違反法律禁止的證據。並且不能用作訴訟。使用證據。

3個是另一方沒有提出反駁或反駁的原因。當法院使用記錄的證據作為判決的依據時,它還審查了對所記錄的證據是否有任何疑問。如果另一方質疑記錄的材料並提交足夠的證據予以駁回,則記錄的證據將失去證據;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法院應確認所記錄證據的證據。

此外,在收集潛行所需的證據時,應儘可能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嘗試選擇噪聲較少的地方。在騙局中,您應首先指明您的身份和錄音時間,並巧妙地指導或促使對方識別身份以提高證據的可信度。


阿火哥來說說


  錄音、攝像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錄音、攝像等要儘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二、錄音、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三、錄音、攝像等證據儘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國民好菇涼81842961


當今社會,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為了保留相關的憑證,很多人都採取了錄音錄像的方式來固定證據,那麼錄音錄像的證據效力如何?什麼樣情況下的錄音錄像才能成為證據使用?下面就介紹幾個技巧,供大家收藏,以備不時之需。

一、錄音(錄像)證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我們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從法律意義上講,錄音錄像是證據的表現形式之一。《民事訴訟法》一共規定了八種證據形式,其中 “視聽資料”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錄音錄像證據。因此上錄音錄像是完全符合證據要求的。

那麼問題就來了, 現實情況下,我們與別人發生爭執,需要錄音錄像一般都會採取偷偷進行,那麼偷偷錄下的音或者偷偷錄像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是不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就是我們現在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我國的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錄像的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那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注意法律表述,法律要求是 “合法手段取得的”!只要我們的錄音錄像是合法手段取得就行,不管是不是偷偷錄下。這個是重點。今天,我就要教你,怎麼樣偷錄才算是合法手段取得。

1、我們可以當面或者打電話方式與對方進行交談溝通,然後在溝通過程中偷偷全部錄下對方說的話,這樣一般都會認為是有效證據。但是切忌聰明反被聰明誤,不要被某些電視劇中的情形所影響,在別人家或者辦公室安裝竊聽裝置,切忌,這些在民法上是非法手段,輕則證據被認定無效,重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2、錄音或錄像時,要儘量選擇安靜的地方,不要受到其它聲音的干擾,特別是重點問題,一定要問清楚,不能有含糊不清的情況出現。而且,不能採取控制他人或者採取威脅他人的方法進行錄音錄像。要確保對方說出的話是自覺說出來的。

3、錄音錄像前,要根據基本案情和自己掌握的其他證據,先設計一下要問什麼,要讓對方回答什麼,對於關鍵內容和關鍵的話,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儘可能要讓對方多次確認,而不是隻答覆“嗯”“啊”等之類的嘆詞。

4、一定要留存原始載體。要保證自己手裡有最原始的錄音錄像載體,因為對方一旦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鑑定,所以首先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刻錄或複製過的證據,如果沒有原始載體,一般也不會被認可。

5、在錄音錄像完畢後,如果要訴訟,一定要向法院提供文字版,這是法律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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