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餐饮业开放堂食了,但要注意这些!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食品安全的有关通知

鉴于3月10日自治区公布全区各市、县(区)均为低风险区,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方案》《食品安全法》《广西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餐饮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疫情防控。餐饮服务单位要按照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和自治区《旅馆、酒店、餐饮店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行业防疫要求,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自查风险隐患。餐饮服务单位在复工前,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结合经营实际,全面分析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单,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三、加强食品原料管理。

开展食品原料自查工作,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制度。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处置结果。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及时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

四、维护洗消设施设备。餐饮业服务单位在复工前应当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清洗、校验保温、冷藏、冷冻设施,做好餐用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五、加强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原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以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其健康证明在原有效期限的基础上延长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60日。

六、强化烹饪加工就餐等管理。加工制作食物应彻底烧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厨房操作间保持清洁卫生,加工制作人员要严格加工操作规范,保持个人卫生,避免徒手直接接触入口食物。餐厅要加大餐桌设置距离,就餐人员应当保持1.5米以上,避免人员过于集中。尽量引导消费者同一方向进餐、独桌进餐,上座率宜控制在50%以下,封闭性的包厢原则上不得开放,禁止承办各类群体性聚餐、聚会活动。厨余垃圾要按规定分类处置,及时清理。提倡使用手机扫码点餐、结账,人工点餐、结账时应保持合理间距。

七、妥善处理积压食品。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餐饮服务提供者可采取多种方式规范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包括食品原料直接销售、制作半成品销售、新增或扩大餐饮外卖供餐服务、网络销售等,或者向周边居民或福利机构、食堂等社会公众进行捐赠。

八、依规开展外卖经营活动。餐饮服务单位从事外卖供餐服务的,不得超出许可核准经营项目,供餐数量要与自身规模、供应能力相适应,一家餐饮服务单位向同一服务对象一次供餐较大的,应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许可。

九、规范外卖行为。餐饮服务单位宜在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期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送餐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外卖箱(包)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推广封签化配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使用一次性容器、餐饮具的,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推行“无接触配送”,防控疫情传播风险。

十、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生、熟食品混放;严禁提供生食肉制品;严禁违规提供野味菜肴;严禁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食品;严禁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供应商;严禁经过改换包装、标签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赠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用期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以上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执法检查,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鹿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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