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參頭條」“放權”非“放水”!土地審批放權,“三條紅線”碰不得

「農參頭條」“放權”非“放水”!土地審批放權,“三條紅線”碰不得

3月1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土地審批放權將帶來哪些變化?如何監管?土地要鬆綁嗎?耕地紅線還要嗎?參謀君為大家一一解讀↓↓↓

01 土地審批放權將帶來哪些變化

2019年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劃分改革之後,這是又一項重大的改革嘗試,將有利於激發地方政府的自主決策活力。

決定生效後,各事項審批權將由國務院同步轉移向試點城市省級政府。

從審批本身來說,有很長的手續,造成了一些城市耕地轉性的困難。尤其是在一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地方,耕地轉為建設用地是有制度保障的,但是審批程序比較慢,這使得部分土地難以按時轉性,最終也影響了用地工作。

此外,部分城市要在特定地段獲得建設用地,往往需要依賴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機制,即農村對宅基地等進行復墾以形成新的耕地、城市郊區佔用耕地。此類工作因為涉及耕地佔用,審批程序比較複雜。

這些,國家層面上很難及時準確得進行微觀管理,權力下放就是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推進審批領域改革,下放審批權限,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需要。在土地領域審批權力的下放,是當前土地管理改革的方向之一,增強了地方統籌利用土地資源的能力,必然會帶來地方政府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02 土地審批放權後如何監管

監管方面,此次決定為各省級試點政府執行審批權力明確操作規範。

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查把關,特別要嚴格審查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的用地,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盤活存量土地,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相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託。

對於試點《決定》提出,國務院將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估結果,對試點省份進行動態調整,對連續排名靠後或考核不合格的試點省份,國務院將收回委託。

03 “放權”非“放水”

《決定》來看,這次放權力度較大,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沒有改變,土地管理要求沒有放鬆。

土地審批放權,將給省級政府更多自主權,因地制宜、因城施策以破解項目用地“落地難”“落地慢”難題。省級政府將有更大權力自主調整土地利用空間佈局,提高審批效率、項目落地效率和土地利用效率,從而改善營商環境、服務產業發展,同時解決農村建設項目落地難、農村土地利用低效浪費等問題。

然而增效並非增量,決定沒有對建設用地規模“鬆綁”。審批權下放,重在調整佈局,提高效率,而非用地規模增加。

「农参头条」“放权”非“放水”!土地审批放权,“三条红线”碰不得

04 “三條紅線”碰不得

土地審批放權,體現了新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深化了“放管服”改革,賦予地方更大自主權。但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堅決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的要求沒有絲毫放鬆。委託試點省份必須按要求遵循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按法律政策規定及審查標準規範進行用地審查。

三條紅線沒有放鬆,用途管制要求不會放鬆。生態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仍然是調整經濟結構、規劃產業發展、推進城鎮化不可逾越的紅線。在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土地供應計劃、用途管制約束下,建設用地供應重點仍然是挖存量,控增量。

國家仍從嚴從緊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如北京實行減量發展,嚴守建設用地規模底線,至2035年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實現減量發展。上海仍然踐行“總量鎖定、增量遞減、存量優化、流量增效、質量提高”調控思路。

地方上要做的是“盤活存量”,而非“盤算增量”。

「农参头条」“放权”非“放水”!土地审批放权,“三条红线”碰不得

05 土地風險如何防?

用地審批權改革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這8個省份經濟社會發展較快,人地矛盾較突出,改革有望緩解項目“落地難”問題,但對土地管理部門與試點省份都是一場“大考”。

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改革過程中深層次矛盾、問題和風險可能顯露,比如在落實省級政府責任、統籌城鄉建設用地、確保耕地佔補平衡等要求方面,地方能不能“接得住、管得好”,要拭目以待。

要趕考的,還有土地管理部門。比如改革會不會造成城市周邊耕地加快減少,佔而不補、佔優補劣?會不會被誤讀為“鼓勵省級中心城市擴張”“鼓勵土地財政”“鼓勵房地產業發展”,使城市特別是省級中心城市重回“蔓延擴張”老路?

任何政策的認知、擴散和實施都可能面臨諸多風險。必須以嚴格規範和督察監管為基礎,建立規則明晰的責任追究機制。要加緊制定完善負面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防止尋租行為發生;同時要進一步關注農民權利,切實防止減少農村建設用地、農民被迫“上樓”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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