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在家卖淫,嫖客突发心脏病死亡,卖淫女是否有救助义务?

【案例】卖淫女李某(35岁)在家通过网络发布各种暗示卖淫的信息,因为自己是离异,家里并没有其他人。某天,李某通过网络联系了一嫖客王某(45岁),两人约定300元在李某家里过夜。王某本身患有心脏病,每天都要吃药,而这一切当然只有他自己知道。无巧不成书,王某因为今天比较高兴,竟然到李某家的时候忘带了药,王某本来想自己本来是来过夜的,这完事后还得回家吃药,显得非常沮丧,但是还他是硬着头皮如约而至,而且事先王某还改了套餐,不过夜200就行。然而正当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王某突发心脏病,王某说自己有心脏病,没有带药。李某怕事情泄露,并没有积极打120施救,王某死亡,事后证明如果王某及时送到医院的话,应该死不了。

卖淫女在家卖淫,嫖客突发心脏病死亡,卖淫女是否有救助义务?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李某应当对王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 232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王某死亡的原因

王某在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死亡,事后证明如果能够积极被救助,就不会死亡,因此表面看来死亡的原因是心脏病,其实不救助才是李某的死亡原因

2、李某具有救助王某的义务

卖淫女在家卖淫,嫖客突发心脏病死亡,卖淫女是否有救助义务?

任何人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具有阻止义务,比如在自家封闭院落里闯入危重病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他人难以发现和救助的,院落的支配者有救助义务。因为李某是在自己的住处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在这个封闭的房间里,只有李某一人,她不救没人救,而且这个地方就是她的地方,因此李某具有救助王某的义务。

3、 李某对王某死亡所存的心态是:过失心态

《刑法》第15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李某当时因为怕自己卖淫的事情败露,因此没有报警,她的心态是属于过失。因为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突发心脏病如果没有药的话病人很可能死亡,而李某是应当预见这种可能死亡的结果的,但是因为她当时怕事情败露而没有预见,当然她也可能是已经预见到王某这种结果,但是心存侥幸。

卖淫女在家卖淫,嫖客突发心脏病死亡,卖淫女是否有救助义务?

结语:这个案件的特别之处是发生的卖淫女家里,而如果发生在嫖客王某的家里,那么李某就没有救助王某的义务,因为王某的家里是王某管控的领域。当然由于这个案件的是两人卖淫嫖娼引起,两人发生性关系有一定的违法性,所以对于李某可以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这个案件同时提醒我们:卖淫有风险,嫖娼更有风险,弄不好不只是拘留罚款的事,有的时候真会坐牢,有的时候真会没命,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