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民,你关心的这些医保问题,权威解读来了!

近日,拉萨市政府最新发布《拉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广大参保人员不禁疑问:新发布的《办法》发生了哪些改变?拉萨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就参保条件、参保缴费及就医结算等三个重点关注问题进行解读。

登记参保发生变化

●符合这些条件人员均可参保●

●符合拉萨市参保条件的人员有哪些呢?拉萨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具有拉萨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拉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学生的登记参保较以往有一些变化,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西藏班学生(含高中散插班学生)及在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西藏民族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区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各类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户口在学校的各类学生应由学校统一登记参保。

●以下情况的城乡居民,也可参加拉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得拉萨市《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国籍人员;高海拔生态搬迁、三岩片区跨市易地扶贫搬迁等自治区政府安排的政策性跨市(地)搬迁安置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参保,但不得重复参保;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购房落户人员;未满1周岁的婴儿在取得拉萨市户籍后,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受登记缴费期限制。

医保部门申报登记

●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办法》规定,符合拉萨市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持户口簿、身份证、相关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单位(寺庙)、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申请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时相关部门应确认人员信息,缴费档次,由单位(寺庙)、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统一向所属医保部门申报登记后,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集中征缴为主,零星征缴为补充的参保登记方式,当年缴费次年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集中申报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参保费用,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零星征缴仅限于因离职等原因暂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停保后三个月内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

●按规定降低报销比例10%●

●《办法》规定,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并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危、急、重症需抢救的除外),按规定降低报销比例10%。

●参保人员外出务工、探亲或长期在外居住期间因病在统筹区外住院的,应在入院5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在我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未完全实现之前,在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后,持出院证明、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转诊转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回所属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结算报销。

● 哪些情况下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超过相关部门规定医疗收费标准的。

●(三)出国出境就医的。

●(四)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等治疗的。

●(六)因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进行治疗的。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未参加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产生的医药费;虚挂床位或冒名顶替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

●(九)国家和自治区、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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