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的這幾件事需要知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那麼,什麼是房屋產權調換?在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時,該注意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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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房屋產權調換?

在房屋徵收中,房屋產權調換是指徵收方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換產權。簡單表述,房屋產權調換,就是我們常說的選擇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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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權調換的相關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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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規定:“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由上述規定可知,被徵收人如果選擇了房屋產權調換的,需要注意以下幾項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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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調換的過程中,用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結算。因此,被徵收人對於自己房屋價值評估一定要重視,這是日後獲得安置房的基礎,只有評估的價值高,同等條件下,才有可能獲得更多的安置房。

第二,如果遇到舊城區改造,也即棚戶區改造,被徵收人可以要求徵收方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在滿足城市規劃的情況下,徵收方應儘量為被徵收人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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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安置房交付前,被徵收人可以要求徵收方支付租房費用或者提供週轉房屋。在實踐中,租房費用提前支付。另外,如果到了約定交房期限,安置房未完工的,被徵收人可以要求徵收方繼續支付租房費用,直至安置房交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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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幾點建議

對於是選擇貨幣補償,還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問題,建議被徵收人結合自身情況進行選擇。如果急需用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如果不著急,建議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一方面,貨幣存在貶值情況,今天的100元和5年後的100元,價值顯然不同。另一方面,房價升高是一種趨勢。綜合考量,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於不著急用錢的被徵收人更為合適。當然,被徵收人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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