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货款不付还乔装打扮、恶语相加…高安、南昌两地法院联手执行

3月16日上午,在高安法院执行局首执三团队的办公室,一名当事人送来了一面“执法如山,正大光明”的锦旗。这位当事人称,多亏了高安法院的帮助,他们公司才能顺利地领到执行款,也正是首执三团队辗转多次,风雨兼程,才能最终将“老赖”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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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不付还乔装打扮、恶语相加…高安、南昌两地法院联手执行

案件介绍

据了解,此次案件中,被告刘某某与原告江西秀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总价116000元的光伏发电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10000元预付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安装。但是由于安装人员安装不规范,导致有漏水现象,由此被告拒付剩余设备款,双方酿成纠纷。

后经高安法院一审、宜春中院二审判决,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江西秀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光伏设备款106000元;原告赔偿被告损失20000元。但被告刘某某未按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致使原告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始末

为了帮助原告追得设备款,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高安法院首执三团队责任人刘永琴受命带队追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掌握刘某某在南昌青山湖区某白领餐厅工作后,小队迅速联系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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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南昌大雨倾盆,小队一行5人和青山湖区法院的执行干警来到了被执行人所在的餐厅。由于下着大雨,小队队员的衣服鞋袜几乎都湿透,同时天气寒冷,执行难度可想而知。高安法院堵后门,青山湖区法院堵前门,双方通力配合让被执行人无处遁行。在蹲守了2个多小时后,被执行人刘某某终被抓获,刘某某试图乔装躲过执行干警,但仍被识破。

刘某某被抓获后,态度强硬仍坚称拒不支付所欠的106000元设备款,对执行干警更加恶语相向,无奈之下,刘永琴决定将其送往宜春市拘留所。途中,执行干警不断地给刘某某做思想工作,陈述利弊,考虑到刘某某年适中旬,其子女正处于干事创业的起步期,于是刘永琴便劝说她:“你被拘留事小,但是你的劣迹会影响到你的后代。不论是考学录取,还是单位升迁,都可能因为你而面临被取消的风险!再者,你本人其实有能力支付设备款,你也是生意人,这么赖下去对你自己的信誉也不好啊!”在队员们耐心细致的劝说下,刘某某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36000元,后续费用以每月4719元的形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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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被执行人明明有还款能力,却处处躲避,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也让其他被执行人引以为鉴,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形势之下,无论你采取什么样的规避行为,都将为此付出代价。

失信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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