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刊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园籍人,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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