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商标注册失败,新希望乳业的注册方向是不对吗?

新希望集团在过去一年中发生多起商标注册的官司诉讼,而新希望乳业所寄望的“24小时”商标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否了

为此,新希望乳业去法院起诉,但一审、二审都被驳回,新希望“24小时”商标注册以失败告终。

“24小时”商标注册失败,新希望乳业的注册方向是不对吗?

如今来看,在商标还没注册成功的情况下,新希望乳业就去推“24小时”乳品,这是否有风险?

企业不应该只来考虑产品,也需要思考的商标问题。

据查询,2017年8月8日,新希望公司提出申请第25744425号“24小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

“24小时”商标注册失败,新希望乳业的注册方向是不对吗?

据相关裁判文书显示,新希望乳业在2019年12月2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书发布。

裁判文书中透露,法院认为“24小时”,指定使用在牛奶、乳酒(奶饮料)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将诉争商标理解为对“牛奶、乳酒(奶饮料)”等商品保质时间、保鲜时间等商品本身特点的描述。

从而导致消费者难以凭借商标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容易在产品投放后误导消费者。

同时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因此新希望乳业尽管不断地提起诉讼申请,但还是难逃商标被驳回的命运。

商标能否注册,取决于商标的名字是否合乎商标法。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既然是需要经过商标局的审查,那自然是需要依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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