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股東之間博弈的“必殺技”


在現在的商業活動中,公司佔據了交易主體中的C位。公司是由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資產與股東個人資產相互獨立。在公司運營過程中,股東之間很可能因為經營等問題產生矛盾。如果,矛盾無法化解,股東之間難免互相傾軋,嚴重者還會使出必殺技,其中一招為:“舉報對方涉嫌挪用資金罪”。下面,筆者結合案例,向大家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挪用資金罪:股東之間博弈的“必殺技”

簡要案情:

經承德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東報案,2019年2月某日,該公司董事長張三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被逮捕,羈押於承德市看守所。

檢察機關指控,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張三利用擔任承德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長,負責辦理公司年會的職務便利,多次將該公司用於舉辦年會的費用共計人民幣110萬元挪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挪用資金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挪用資金罪:股東之間博弈的“必殺技”

被告人張三辯稱,其個人資金與公司轉賬的資金混同,償還個人的款項是其個人資金。

最終,法院認定的事實與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判決:被告人張三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眼分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股東之間博弈的“必殺技”

在中小企業運營過程中,財務管理不規範,公司資金流入員工或股東個人賬戶的情況普遍存在。如果企業能夠正常運轉,公司股東之間比較和睦,一切都會相安無事。一旦企業破產或股東間產生嚴重矛盾,曾經用個人賬戶接收公司資金的相關人員,如沒有及時歸還公司資金,就會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案件信息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2019)冀0802刑初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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