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馬檢察轉播】大家談|熱議“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的自覺與擔當”,兩位律師有話說


責任擔當是一種職業道德覺悟


【耿馬檢察轉播】大家談|熱議“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的自覺與擔當”,兩位律師有話說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關振海

前幾天我在微信圈看到《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文章標題,心頭為之一震。但真正吸引我通讀文章內容的,是這篇文章刊發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公眾號上。讀完第一時間便在微信圈轉發,註明:“這篇文章在最高檢公眾號發出,意義非凡。”

或許是因為之前在檢察院工作,再加上現在從事的刑事辯護業務,我一直非常關注檢察機關的改革動態。正所謂“愛之深才責之切”,我也更喜歡批評檢察機關的不足。但這兩年檢察機關尤其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中展現出來的擔當精神和負責態度,著實令我感動和欽佩!關注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向教育部制發一號檢察建議;激活正當防衛殭屍條文,制發典型案例指導下級機關辦案;在掃黑除惡過程中建立涉黑和重大涉惡案件由省級院統一把關機制,堅持不枉不縱;對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犯罪認定嚴格把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等等。看到最高檢公眾號推出上述文章,更使我加深了這種感覺:這才是檢察人應有的姿態,好樣的!

這篇文章出自一位工作多年的基層檢察官之手,全文字裡行間透露出對檢察機關提高辦案質量、防範冤假錯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下面筆者不揣淺陋,簡單談談讀這篇文章的一些感想。

責任擔當而非責任追究。“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提法很容易讓人望文生義。有一部分讀者認為這篇文章在說發生冤假錯案時,檢察機關應承擔最大的責任。但結合文章內容來看,作者主要還是從如何預防冤假錯案發生的角度思考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此後其在補充文章中也闡明瞭這一點,並不是說案子辦錯了,檢察機關要承擔全部責任。

筆者認為,責任擔當與責任追究存在較大差別。一是思想境界不同:前者是職業道德層面的覺悟,後者是法律層面的機制;二是工作方式不同:前者是積極能動地預防,後者是消極被動地等待;三是強調的內容不同:前者強調檢察機關的職責使命,後者強調各個機關的責任大小。

刑事錯案的發生有各種原因,不加區分一概讓檢察機關承擔最大責任,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文章的本意。“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提法,彰顯了檢察人的責任擔當。既要勇於擔當,又要善於擔當。

責任擔當是一種職業道德。責任擔當與業務能力、辦案時間長短、職級大小並非絕對正向關聯。業務能力不錯,但拈輕怕重不願意挑擔子,不叫有責任擔當。工作多年,但不求上進得過且過,不叫有責任擔當。不能提升工作格局,死守法條機械辦案,不叫有責任擔當。將不好辦的案子推卸給其他同事或者其他機關,不叫有責任擔當。遇到外來干預力量不能秉公執法、仗義執言,人云亦云、順水推舟,不叫有責任擔當……

責任擔當不是高深的理論,它體現在檢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例如,面對偵查機關壓力,該不捕時不批捕,就是一種責任擔當。面對被害人的無理糾纏,該不訴時不起訴,就是一種責任擔當。面對冤假錯案,敢於提出自己觀點勇於糾正,就是一種責任擔當。面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社會管理問題,不怕麻煩提出檢察建議並監督落實,就是一種責任擔當,等等。

法律監督的職責使命使得檢察人員必須有擔當精神。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堅持擔當精神,強化法律監督”被列為《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之一。

優化辦案機制,將責任擔當落到實處。責任擔當不是一句口號,檢察機關必須提升辦案質量,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文章對捕訴一體化後如何保障批捕案件的質量提出了擔憂,但筆者認為,評價捕訴一體優劣,一要看形勢,二要看成效。

所謂看形勢,就是看我國司法改革的大趨勢。《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而捕訴一體是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以審判為中心實質是以庭審為中心,以庭審為中心實質是以證據為核心。捕訴一體有利於檢察官按照庭審指控所需的證據標準來引導偵查取證,健全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對提升辦案質效具有深遠意義。

所謂看成效,是指看實踐數據,哪個辦案機制起訴質量高,批捕比例低,更能預防冤假錯案。起訴批捕分立,通過制約提升批捕質量的說法只是理論上的分析,在實踐中也曾存在對於批捕的案件,是否起訴意見不一致時,為了維護檢察機關的“臉面”“帶病起訴”的現象。據瞭解,捕訴一體化機制運行後,很多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批捕的比例不升反降,批捕質量反而有了較大提升。

重視律師意見,是責任擔當的體現。重視律師意見,是檢察人員工作格局高、有責任擔當的具體體現。正所謂偏聽則暗、兼聽則明,檢察人員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如果能夠虛心傾聽辯護律師的意見,有助於全面評價案件的證據,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和政策。實踐中還存在有檢察人員對辯護律師介入有排斥心理,對辯護律師提的意見聽不進去的現象,這都說明了檢察機關開展擔當討論、強化責任意識恰逢其時。

重視律師意見,可以體現在具體個案的辦理過程中。例如,對於律師提出的新證據,檢察人員能夠自己核實的最好不要退回公安機關核實,這有利於增強對案件的親歷性。對於律師提出見面溝通的申請,檢察人員能抽出時間見面最好,不能見面也要電話溝通,有利於控辯交流的互動性。

重視律師意見,也可以體現在其他事項中。例如檢察機關開展內部業務培訓時,可以請律師從辯護人的角度對檢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囿於工作職責和角度不同,不少辯護律師辦理案件時會開展核實案卷材料、調查取證的工作,對檢察人員審閱案卷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往往有自己獨到的見解,這有利於補足檢察人員親歷性不足,在辦公室審查案卷材料的盲點。

無需背上“第一責任”的擔子


【耿馬檢察轉播】大家談|熱議“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的自覺與擔當”,兩位律師有話說

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琳君

近日,《檢察日報》刊發的《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引起了社會廣泛討論和關注。從文中內容來看,筆者很高興看到作者作為一名檢察人對辦理刑事案件懷有的深重的責任感和強烈的使命感。

然而,既然談到刑事錯案責任追究和檢察機關責任擔當的問題,筆者也談幾點粗淺意見。

何謂錯案?國家賠償法在釐定刑事賠償時並沒有使用“錯案”一詞,可見,法律對“錯案”一詞的使用非常審慎。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七種可取得刑事賠償的情形,包括五種侵犯人身權,兩種侵犯財產權。其中,除了三種屬於“無罪”賠償外,其他幾種都屬於違反刑事程序法的情形。

對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起訴、錯誤判決的賠償義務機關均有明確規定,即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錯誤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可厚非的是檢察機關責任重大,起到承前啟後的作用,但從刑事訴訟的整個環節來看,檢察機關既不是序數上的第一位,也並非責任上的第一位,其無需背上“第一責任”的擔子。

國家賠償法的內容體現了責任追究的界線。國家賠償與錯案追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更應當樹立程序正當的觀念,只要檢察官(檢察機關)沒有違反訴訟程序,即使案件被法院判決無罪,也不存在錯案追究的問題。

捕訴合一對檢察機關的責任承擔提出新的要求。提到檢察機關責任承擔,就應當看檢察機關的權力。除了檢察機關的監督權、部分偵查權以外,批捕權和起訴權屬於檢察機關最重要的兩個權力,而兩項權力的內部分配即捕訴合一還是捕訴分離,一直是法律界爭論不休的話題。

檢察機關司法機構改革已明確推行“捕訴合一”,即將批捕的部門和起訴的部門合併,批捕權和起訴權由同一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行使。該舉措的實施,有利於提高辦案的效率,但對承辦檢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於批捕權和起訴權均為同一檢察官行使,同時也加重了檢察官的責任。但不管是捕訴合一、還是捕訴分離,均為檢察機關對起訴權、批捕權的分配和調整,不因此而加重或減輕檢察機關的責任,也不能因此認為批捕權和起訴權屬於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就是第一責任人。筆者對捕訴合一持贊同的觀點,因為

只有檢察官在批捕的時候從將來要起訴的角度充分地考慮證據和事實,才在可捕可不捕的情況下,會考慮採取其他更輕微的強制措施,使無罪的人免受長期的羈押。

公訴定位與檢察責任擔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有利於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的實體公正,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由此可見,法院不管是從角色扮演還是所處地位,其作用雖然在序位上排在最後,卻是最關鍵最重要的環節,說其為第一,並不為過。

在法治健全的新時代,包括公、檢、法各司法機關的權責規定已經相當詳盡,各司法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是相對統一的,在承擔責任的問題上不是“學雷鋒見行動”,檢察機關的使命擔當應與中央的要求和法律規定相一致,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界線內。特別是現今訴訟制度改革之際,正確處理好法庭審判與法律監督的關係更為重要。

具體而言,

公訴人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官在法庭上行使審判權力,充分聽取控辯雙方和犯罪嫌疑人意見,對案件證據不是被動的接受,而是主動發現、挖掘,並依據事實與法律,作出公正判決,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制約,才能更大程度地體現實體與程序正義,並保證案件的公正判決,儘可能地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發揮律師在檢察機關辦案時的作用,也是責任的承擔。在刑事訴訟中,避免錯案的發生,律師的作用舉足輕重。檢察機關在批捕時、起訴時應當充分聽取辯護人意見,與辯護人良好溝通,對刑事案件全貌進行了解核實。刑事案件在批捕時,公安機關由於打擊犯罪的天職所在,更傾向於從收集有罪證據的方向入手。犯罪嫌疑人本人由於個人素質或對法律的無知,無法將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充分地告知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導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不平等。辯護人的出現,恰恰也起到了一定的監督和糾正作用。筆者作為律師,也希望檢察機關在批捕時、起訴時,充分聽取辯護人意見,在辯護人提出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或論點時,能夠客觀判斷。

在刑事訴訟中,誰是錯案的第一責任人都不是關鍵,亦不管這個“第一”是大小還是序位。強調責任只不過是把“權力關在籠子裡”。筆者作為律師,更深切地感受到我們檢察機關的進步、責任和使命。唯有充分發揮公、檢、法等司法機關以及律師的作用,才能儘量減少冤假錯案。因為雖然我們需要錯案發生後有人承擔責任,但更希望不發生錯案,切實維護刑事司法的公平正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