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法院:案例普法3.19

宁化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何某新伙同陈某金、陈某荣、何某翻(均已判刑)等人,流窜至宁化、清流、建宁、明溪等地,采取以秘鲁币充当“股票”,由陈某金负责寻找行骗对象和扮演卖“股票”的人,被告人何某新引诱被害人合伙买“股票”赚差价,陈某荣负责望风和传递秘鲁币,何某翻扮演收购“股票”的人等方式,诱使被害人上当。当被害人把买“股票”的钱款交给陈某金后,陈某金支使被害人去送“股票”,陈某金、陈某荣、何某新、何某翻则携款潜逃。被告人何某新参与实施诈骗四起,其中一起未遂,诈骗财物价值人民币24329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退回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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