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時評:發“疫情財”者當嚴懲不貸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3月10日發佈5起鬨抬熔噴布價格違法行為案件,依法對相關企業和個人立案調查,並強調將對發“疫情財”的違法者嚴懲不貸。報道中的5起案件,都是不法經營者層層加碼,投機漲價、抬高熔噴布價格,涉嫌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對此給予嚴懲,實屬應當。

疫情暴發以來,全國人民團結一心,都在全力投入到疫情防控阻擊戰中,但也有少數不法分子藉機發不義之財。無論是口罩,還是其他原料或商品,都成了這一些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對此,有關部門在提醒人們提高防範意識的同時,必須依法給予嚴懲。

日前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六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可見,從重處罰發“疫情財”者,合民心且於法有據。發“疫情財”行為本身,不僅有違道德,更是惡劣的犯罪行為。尤其是在疫情期間,發“疫情財”加大了疫情防控的成本,嚴重干擾疫情防控,令人痛恨。

雖然在商言商無可厚非,但更需注重社會責任。趁著疫情漫天要價,擾亂防疫期間市場秩序,造成消費者的恐慌情緒,危害極大。對此類違法犯罪給予嚴厲處罰,彰顯了法律威嚴,也再次警告那些蠢蠢欲動之人,唯有守法經營才是正道。

法治時評:發“疫情財”者當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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