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

2020年年關的冠狀病毒疫情,洶湧猛烈,人民健康受到嚴重威脅、心理遭受嚴重恐慌,財產也遭受到嚴重損害,特別是中小企業是否能度過難關困難重重,因此產生的糾紛如何處理,可參見2003年北京法院課題組發佈《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


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


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協辦


突如其來的“非典”給當事人的訴訟和法院的審判工作造成了困難。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與“非典”相關的案件將訴至法院。

其中,當事人把“非典”作為不可抗力抗辯事由請求法院免除債務責任的案件將會在涉及“非典”的案件中佔有一定的比重。

有鑑於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雨綢繆,圍繞著非典型肺炎疫情可能會給案件審理帶來的新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並提出了相應對策。希望本文能對廣大法官處理相關案件時適用法律有所啟發。


—、“非典”疫情作為突發性事件的法律性質

這次在一些國家和我國廣東、北京等地區發生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世界衛生組織將其稱為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英文縮寫為SARS)。

儘管醫學專家對非典型肺炎的症狀、成因等存有不同的看法,但從法律上分析,我們認為,非典型肺炎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一種世界範圍內爆發的疫情,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而且具有廣博醫學知識的醫學專家也無法預見;

從其爆發至今,還沒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甚至還沒有確定確切的傳染源;儘管有許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經過治療病癒出院,但到目前醫學界還沒有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這種異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種自然災害

二、“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案件的類型

縱觀各國民法典或合同法典,均將不可抗力作為債務人免 除或減輕債務責任的條件,即人們通常所說的免責事由或抗辯事由。我國也概莫能外。

《民法通則》第107條、《合同法》第117 條對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但兩法僅對不可抗力的責任承擔作了籠統的規定,由於實際情況的複雜性,加之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種突發性異常事件,以前審判實踐中沒有出現過類似情況,沒有成型的經驗可資借鑑。

因此,在具體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把非典型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抗辯事由,以此請求法院免除其債務清償責任,法院如何認定不可抗力的成立及對債務履行的影響,值得研究。

我們預測,非典型肺炎疫情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直接產生影響的案件將主要集中在合同案件領域,侵權案件領域,對訴訟時效的中止也會產生影響。

基於案件的不同性質,對非典型肺炎疫情導致的債務不能履行案件及涉及訴訟時效的案件進行類型化研究,將有助於案件的正確、及時處理。


非典型肺炎疫情導致的債務不能履行案件主要有:

(一)合同案件

1.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主要是買賣合同,表現為債務履行期限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期間,因債務人員工患非典型肺炎住院或被隔離、工廠轉產等原因不能如期交付;或債務人本人患非典型肺炎住院、被隔離,無法如期履行合同。

例如,當事人雙方訂立買賣毛巾的合同,賣方毛巾廠供應毛巾,交貨日期為4 月中旬。由於非典型肺炎疫情爆發,毛巾廠按照政府的要求轉產口罩,致其履行不能,毛巾廠不能履行原合同義務構成不可抗力。

2.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主要是租賃、承包酒店、旅店、商場從事餐飲服務業的合同。承租人、承包人以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期間客流量銳減為由要求出租人、發包人減免租金、承包金。

例如,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房屋作酒店生意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客流量銳減,故要求出租人減免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的租金。

3.提供勞務、服務為內容的合同。

提供勞務類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於債務人人身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等。

這類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一旦債務人患有非典型肺炎、或者因為被隔離、政府取締大型演出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提供服務類合同主要是指旅遊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例如,旅行社組織“五一”長假遊,但因非典型肺 炎疫情不得不取消。再如,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導致受託人遲延領取保管的財物等。 -

4.不動產等大型工程建設合同、加工承攬合同

這類合同主要是工程承包合同,因在建項目大量使用民工,為防治非典型肺炎蔓延、傳染,政府限制民工流動,或民工被隔離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不能及時竣工。

5.其他合同債務糾紛。

如因為債務人患有非典型肺炎或被隔離,致使其無法交電話費、手機費等形成的消費領域的糾紛。

1.受害人以到醫院就診、乘坐交通工具、到商場購物被傳染上非典型肺炎為由,要求後者承擔侵害身體健康權的賠償責任。或以被他人傳染上非典型肺炎為由,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

受害人以醫院、醫生沒有及時履行救助義務為由,要求醫院或醫生承擔賠償責任。

3.受害人以出租車司機、公交車司乘人員在知道其患有非典型肺炎後拒載未履行救助義務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導致的訴訟時效中止案件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期,債權人因患非典性肺炎住院治療、或疑似非典型肺炎被隔離,致其無法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或向法院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止。

(四)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期,債務人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無法按時履行債務;或債務人本人患非典型肺炎住院,或被疑似非典型肺炎被隔離導致債務無法屣行

三、非典型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行使的影響

在審判實踐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因非典型肺炎的影響,外地當事人無法到疫區起訴、應訴,開庭、等侯判決;或當事人被隔離、住院無法到法院應訴、宣判;原告起訴(上訴人上訴)後在預交訴訟費期間患非典型肺炎、被隔離無法繳費。

(二)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響,當事人無法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或調取證據。

(三)上訴案件,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響,上訴人在法定上訴期無法上訴。

(四)案件申請執行期限屆滿日在非典型肺炎發作期,申請人無法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因非典型肺炎不能履行債務。

四、正確處理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正確適用法律關於不可抗力構成條件的規定,從嚴把握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

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當事人以非典型肺炎疫情作為債務不能適時履行的抗辯事由,要求法院免除其債務責任的,法院應當堅持既要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依法、客觀、公正地認定非典型肺炎疫情對當事人債權債務的影響。

要從嚴把握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即:非典型肺炎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以前。

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以前發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者在遲延履行合同期間發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而且,非典型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非典型肺炎疫情,但並沒有導致當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種情況不能視為不可抗力。

要嚴格甄別不可抗力事件,防止債務人借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以不可抗力為藉口逃避合同義務。

(二)正確認定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後的法律後果

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可細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三是合同一時不能履行(或者說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不同的履行不能類型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與不履行。

非典型肺炎疫情一旦構成不可抗力,法院應從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場出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案件,不應一概判決解除一切合同,免除債務人的全部責任。

總體說來,對於一時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債權人要求變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應判令當事人變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對於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在處理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案件時,要正確理解《民法通則》第107條和《合同法》第117條完全免責和部分免責的規定。

按照《民法通則》第107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此,有的同志認為,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只要發生了不可抗力,就要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債務人的責任。

我們認為,這種看法忽視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也不符合立法宗旨。

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只是說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的範圍內不發生責任,在此範圍內可以說是完全免責;如果不可抗力與債務人的原因共同構成損害發生的原因,則應本著“原因與責任相比例”的精神,判令債務人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即部分免責。

(三)要強化債務人的及時通知義務和提供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證據的證明義務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該條規定了債務人的不可抗力通知義務和證據的提供義務。

通知對方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不是通報有關情況和理由)並提供證據,是債務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債務人必須履行該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踐中,對債務人提供證據義務的履行,要針對不同案件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具體處理:

1.對於因執行政府預防非典型肺炎疫情命令而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債務人要提交政府的命令作為證據;

例如,政府要求工廠轉產抗擊非典型肺炎的物品導致原合同不能履行,債務人要提供政府要求轉產的命令;再如,政府要求建築工地停工、隔離,要提供停工令、隔離令。

2.對於債務人是自然人的,如果債務人是非典型肺炎患者住院治療的,病癒後要向對方當事人提供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被隔離留觀的,要提供相關的證明。

如果債務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的,法院不能將非典型肺炎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

審判實踐中,要特別注意防止有的債務人以懼怕被傳染非典型肺炎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或遲延履行合同而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

事實上,非典型肺炎作為一種傳染病,是可防可治的,只要預防措施得當,不會被傳染,如果債務人因懼怕被傳染而不履行合同,屬於其內心恐懼問題,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不能免責。

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考察處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的相同企業是如何履行合同的,如果其他企業能正常履行合同,只是由於債務人自己的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債務,不構成不可抗力。

(四)要考察債務人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時是否盡到了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如果有的案件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了不可抗力,處理時要考察債務人於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時是否履行了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債務人負有采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或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如果債務人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時能夠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擴大而未採取,則推定債務人有過錯,根據其過錯程度判令其承擔責任。

(五)處理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要注意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因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要注意保護作為弱者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以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要求提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不應允許;

用人單位以非典型肺炎疫情造成企業效益滑坡,停發或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判令單位承擔停發或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在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勞動者非因患非典型肺炎或被隔離留觀而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可以適當減發工資。

(六)在侵權案件中,嚴格界定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性質,特別要考慮其作為突發性事件的不可預見因素,根據病情發作時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認定責任(七)正確認定因非典型肺炎導致的訴訟時效中止。

嚴格執行《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的條件,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八)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程序利益

非典型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對當事人程序利益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期間利益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6條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它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發生而開始。它又分為不變期間和一般法定期間;不變期間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許有任何改變的期間,如立案期間、上訴期間、申請執行期間等。不變期間,遇有不可抗力情 況,只能順延。

一般法定期間是指法律在明定時間限制的同時,又規定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改變的期間,如案件審限的規定。

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指定的期間, 如開庭時間等。必須明確:無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只發生期間的順延,不發生重新計算問題。

法院要根據當事人申請順延的期間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 間分別作出處理:

1.法院對於當事人因非典型肺炎疫情而不能履行法定訴訟期間申請順延的,首先要審査非典型肺炎在本案中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如果構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順延的條件的,應當批准其申請並確定順延的期間。

順延期限的長短應以實際耽誤的期間為準。

例如,對判決上訴的法定期限為15日,如果在期間開始後5日內當事人患非典型肺炎並持續20日,當事人應在非典型肺炎消除後的10日內,提出順延期限的申請,法院審查批准的,應當再順延10天。

2.法院對於當事人因非典型肺炎疫情而不能履行指定訴訟期間申請順延的,首先要審查非典型肺炎在本案中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如果構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順延的條件的,應當批准其申請並確定順延的期間。

順延期限的長短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對於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導致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問題,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審限延長的規定處理。

值得研究的問題是,《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據此,民事訴訟法排除了二審裁定案件審限延長制度的適用。但審判實踐的情況是千變萬化的,如果基於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原因導致裁定案件超審限,是否可以延長?

我們認為,既然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了不可抗力,裁定案件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76條的規定,按照159條二審判決上訴案件的延審程序辦理,延審期限一般為30日,只不過對此類案件的審限延長要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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