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2017年底12月中旬预付2018-2019年度的2年办公房租240万元,当时公司会计为了加大2017年度费用,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将房东开具的2018-2019年度房租240万元一次性计入了2017年度费用中。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2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40万元
后在税务评估过程中,由于企业费用率出现异常而被当地税务部门查到,依法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并补缴了6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和相应滞纳金。
本案例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该公司会计人员把与2017年度无关的费用计入了当期,本该属于2018-2019年度的房租240万元,提前计入了2017年度
◆ 因此240万元不得在2017年度税前扣除。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18年度允许扣除120万元房租,2019年度允许扣除120万元房租。
正确的账务处理
正确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 240万元
每年度分摊120万元房租: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12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 120万元
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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