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會計耍小聰明,一次性預付2年房租,害公司補稅60萬元

  某甲公司2017年底12月中旬預付2018-2019年度的2年辦公房租240萬元,當時公司會計為了加大2017年度費用,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將房東開具的2018-2019年度房租240萬元一次性計入了2017年度費用中。


這個會計耍小聰明,一次性預付2年房租,害公司補稅60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2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40萬元

  後在稅務評估過程中,由於企業費用率出現異常而被當地稅務部門查到,依法進行了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並補繳了6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和相應滯納金。

  

  本案例關注的一個重點就是該公司會計人員把與2017年度無關的費用計入了當期,本該屬於2018-2019年度的房租240萬元,提前計入了2017年度

  ◆ 因此240萬元不得在2017年度稅前扣除。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2018年度允許扣除120萬元房租,2019年度允許扣除120萬元房租。

  正確的賬務處理

  

正確的賬務處理參考如下:

  借:長期待攤費用-租賃費 240萬元

  每年度分攤120萬元房租: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120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租賃費 120萬元

  相關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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