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归国法律指南


疫情期间归国法律指南


背景回顾


2020年3月7日,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局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叶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经查,叶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从境外回国返回青田,未主动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申报,且在乡镇干部向其了解情况时不如实报告,逃避接受医学观察。因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青田县公安局对叶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那么,疫情期间归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01

如实报告,配合观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身在我国领域内,都必须接受相关防控措施,必须如实提供防疫相关信息。在当前形势下,新冠肺炎已经从境内扩散转向了境外输入,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出行信息、接触人群,这不仅仅是为自身健康考虑,更是为他人健康负责。

02

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亦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不论是妨害公务罪,还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都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法律后果。归国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管控,避免为自身的过激言行造成违法犯罪的苦果。

03

不信谣不传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归国人员接触信息的渠道更广,国外言论无法明确辨识其真实性,在没有进行信息验证的情况下,转发来自境外媒体的相关信息,极易造成不当的法律后果。在此建议归国人员一定要通过官方渠道获取疫情信息,在朋友圈慎重发表自己的意见,转发相关信息。

2020年3月13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其中就包括拒绝隔离、隐瞒疫情、拒绝检测等前文所述的行文。

越是在战胜疫情的决胜时刻,越是需要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震慑和惩治力度,筑牢国境卫生检疫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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