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自杀相威胁,多次强奸和猥亵同一女子,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2014 年 4 月 25 日中午,何某(女)因要归还被告人罗某(男)的狗,将狗送至罗某住处。何某进入房间后,罗某将房门锁上,以一起自杀、鞋带捆绑何某双手、挥舞菜刀等方式威胁何某不准离开,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4 月 25 日至 28日凌晨期间,罗某控制了何某的手机、衣物,随身放置菜刀,数次与何某发生性关系:4 月 25 日中午、4 月 25 日晚、4 月 26 日晚前后 3 次与何某发生性关系;4 月 27日中午,罗某欲发生性关系,但因何某下体不适,遂强迫其手淫与口交,并用手机拍摄;4 月 27 日晚,罗某再次要求发生性关系,何某不从,罗便强迫其手淫并发生肛交;4 月 28 日凌晨,罗某准许何某离开房间,并以裸照相威胁何某不准说出(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

男子以自杀相威胁,多次强奸和猥亵同一女子,如何评价此案?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罪,但是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案件的特点是在一个连续的时间段里在同一地点发生了数次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罗某数次强行与何某多次发生性关系,每个强奸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但是,罗某数个行为是在同一的犯罪故意下执行的,

是指对于强奸情况的认识是明确的,且连续实施了多个同样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概括的一罪:强奸罪。但是因为其多次强奸,所以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形

男子以自杀相威胁,多次强奸和猥亵同一女子,如何评价此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明显,与上述分析强奸的原理相似,罗某数次猥亵行为也构成概括的一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可以相互吸收吗?

其实强奸就是最高程度的猥亵,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是可以吸收的。如果数犯罪行为属于同一犯罪过程,共同服务于同一犯罪目的,数个犯罪行为具有一般社会观念的其相伴发生具备自然意义上的必然性或高度盖然性,前行为为后行为提供实行基础、后行为为前行为解决行为结果,或者数犯罪行为具备交织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即视为数犯罪行为具一般社会观念的附随性,两者就可以相互吸收。

本案中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所以两者可以相互吸收。

从这个意义上讲,罗某只构成强奸罪一罪。

男子以自杀相威胁,多次强奸和猥亵同一女子,如何评价此案?

结语:虽然从法律上分析,强奸罪吸收了强制猥亵侮辱罪,但是这并不会影响对罗某行为的法律评价,因为一个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3年起步,而本案中认定了加重情节,个人觉得起码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罗某的犯罪手段相当残忍,在4天之内,多次对被害人何某进行强奸和猥亵,如果不对其重判不足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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