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師抗疫提醒防疫期間哄擡物價,行政刑事兩杯“苦酒”等著你

作者 | 槐城 張洋


目前正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席捲全國階段,卻有部分商家哄抬口罩等防疫物資的價格,此種情況將面臨如何處罰呢?


1

哄抬防疫物價

重罰300萬元並非頂格


近日,有報道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群眾舉報,轄區內濟民康泰大藥房售賣850元一盒的口罩,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執法檢查中發現其口罩進貨價格僅為200元/盒,監管人員因藥店在公共衛生事件期間採取了違法行為,對該藥店擬採取從重頂格處罰30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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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大連市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兩家藥房進行突擊檢查。


經調查,大連永康堂大藥房1月24日至1月27日期間,將產地為南昌的一次性口罩(10只/袋)銷售價格從15元/袋上漲到85元/袋進行銷售。大連陽光大藥房有限公司凌秀店在1月24日將進貨價6元/個的“CM朝美牌”2003型自吸防顆粒N90非醫用口罩,銷售價格定為14.80元/個。


調查結果顯示,該公司在疫情前銷售的醫用口罩和非醫用口罩,制定的加價率一般在20%至50%之間。但是在疫情期間,非醫用口罩的加價率高達147%,大幅提高銷售價格,當事人已涉嫌哄抬價格。目前大連市市場監管局對此案進行立案調查,並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

哄抬價格,

將面臨怎樣的行政處罰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或者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以此規定,前面說的北京豐臺區處罰300萬元並非頂格,應該還是手下留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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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3

甚至可能被認定

構成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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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哄抬物價和一般的商品漲價

存在著很大差別


哄抬物價和一般的商品漲價存在著很大差別,哄抬物價可以按照四個顯著特點:


1、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


2、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也就是生產成本和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經營者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漲價;


3、在某一地區或者某些領域帶頭漲價的;


4、囤積居奇,致使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也就是說造謠惑眾的、牟取暴利的、率先漲價的、囤積居奇的,都在重點打擊的範圍之內。


5

槐城律師建議


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醒大家:


1、請相信不會出現水果、蔬菜、糧食斷貨的情況,所以不建議百姓因恐慌物資斷貨而囤積米麵糧油蔬菜等。


2、目前口罩、消毒殺菌用品出現短缺只是暫時情況,相信情況很快會有所好轉,完全沒有必要因口罩短缺而恐慌,更沒有必要購買昂貴的加價口罩,如發現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價格欺詐和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保存好相關證據後及時撥打12315、88900000投訴舉報,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強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為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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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010年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修改,修改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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