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符合科學民主依法立法要求

本報記者 朱寧寧

編纂民法典是我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我國將正式開啟“民法典時代”。

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被視為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編纂民法典,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觀需要,也是形成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

近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講述新中國首部民法典編纂的歷程和體系,介紹民法典編纂的規劃步驟和最新進展,並解讀民法典草案編纂的法理和邏輯。

民法典編纂“兩步走”符合我國國情

記者:根據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了“兩步走”的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即先制定出臺民法總則,後製定民法典各分編。為什麼要採取這樣的工作思路?

孫憲忠:我國先後於1954年、1962年、1978年、1998年四次起草民法典,但是四次都因各種原因被擱置。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啟動了經濟體制改革。在這個大背景下,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制定了包括民法通則在內的一些民事領域重要法律,之後又陸續制定了一些其他的民事領域法律,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先零售再批發”的民事立法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作為當時我國民法的基本法,從法典編纂體系的角度看,內容上大體是民法總則性質,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基礎之上。1993年,我國通過修憲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後,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這些法律從法典編纂體系的角度看屬於民法分則。從民法典體系化規則的角度看,分則應該遵從總則。但是我國的民法通則很多內容較為陳舊,不但統領不了分則,而且還有可能妨害市場經濟體制和人民的權利。

鑑於此,民法典編纂確定了“兩步走”的方案。第一步,專門針對民法總則進行具有統領性的一般規則的編纂,其工作內容是在民法通則之外重新制定新總則。這一步的工作基本上是新作。第二步工作,實際上是整合民法通則之外的其他民法立法。此次不是重新制定而是編纂整理,其工作特點和總則不同。

民法典編纂分為“兩步走”的規劃,是得當的而且也是成功的。實際上,把民法典編纂工作分為“兩步走”,是既符合國情又符合民法典編纂的科學理論,更符合法學學習、教學規律、方便司法適用的好方法。

目前民法典草案總體上較為成熟

記者:繼2017年3月民法總則表決通過後,2018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典分則各編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這也標誌著民法典分則編纂工作全面展開。截至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就分則各編草案分別進行了多次審議。您如何評價目前的民法典草案?

孫憲忠:現在的民法典草案,可以說是符合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要求的。首先,從立法程序上看,其整個立法程序是符合我國立法法相關規定的。其次,從立法內容上看,現在的草案從民法典所需要的內容看基本上是完備的,是符合國情和法理的,而且一些法律漏洞得到了彌補、法律錯誤得到了糾正,尤其是在一些重要的領域裡還有創新。此外,從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保障的角度看,草案已經多次審議多次修改。修改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了多次論證會、聽證會和研討會等,邀請了不同領域的法學家、全國人大代表、司法實務部門、各業務部門的同志參加。每一次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也會上網公佈,徵求社會意見。草案內容總體上看較為成熟。

總則分則編纂體例保障立法質量

記者:我們注意到,此次民法典採取了總則和分則的編纂體例。為什麼要採取這樣的體例?

孫憲忠:民法典區分為總則和分則的編纂體例,是確保立法體系完整、科學的必由之路,是保障立法質量的最佳選擇。

民法作為市場經濟體制和人民日常生活一般的法律保障,它要規範的事務非常龐雜,因此屬於民法的法律規範制度群體非常龐大。這個龐大的群體,不能像一麻袋土豆那樣雜亂無章,否則,民法就無法學習、無法司法適用,更無法在社會貫徹。

傳統民法數千年的歷史發展已經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經驗,那就是將龐大的民法規範予以體系化科學整理編纂,從而形成總則和分則相互區分、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相互區分、權利的非交易狀態和交易狀態相互區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相互區分的體系。

在民法典體系下,區分意味著分工和配合;但是更重要的是,它意味著統轄和遵從,也就是上位規範和制度對下位規範和制度的統轄效力。比如,民法典總則編所建立的一般原則、一般規則,對於分則各編具有統轄的效力,分則中的制度適用必須遵從總則的規定。如果沒有這樣一個良好的邏輯體系,法律規範和制度亂成一團,不但根本無法適用,反而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損害。我國憲法已經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原則,民法在依法治國的原則下承擔著超越其他法律的重任,被視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而良好的立法質量才是確保民法典完成其使命的保障。

“提取公因式”方法是科學立法必然

記者:我國的民法典採取了“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方法,即總則編規定一般性規則,分則編規定比較具體的事務。但在一些學者看來,這種方式不但抽象難懂而且分割了生活現實。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孫憲忠:這種看法是很不中肯的。實際上,民法典總則編所採用的概念並不是抽象難懂的,基本上都來源於現實生活,是對現實生活關係的歸納總結,像自然人、法人、法律根據、法律責任等概念,大家都是很熟悉的。個別法律上的特別術語,稍加解釋,民眾也是可以明白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很多人認為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就抽象難懂。這個概念確實在日常生活中不太使用,但其實它要表達的就是我們都熟悉的現實生活中的“我願意”這三個字,是每一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的時候內心真實意願的客觀表達。換言之,就是指對某個自己承受的義務予以接受的意願。再比如,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規定了三個條件:行為主體合格、意思表達真實、意思目的合法。這些條件規則,從主體的角度看適用於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從行為的角度看適用於處分財產、訂立合同、結婚離婚、收養以及訂立遺囑等等事務。如果採取列舉式立法,那麼,這些條件不但要在每一種主體裡面都寫一次,在每一種具體民事行為裡面要再寫一次,在各種法律事務裡面寫一次。這就非常繁冗複雜了。而採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在民法總則中,只需要用一個條文就解決了。

民法典編纂採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也為學習研究以及貫徹適用法律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從學習法律的角度看,雖然總則編相比分則各編來說比較抽象,但是這種抽象反而是法律學習的最佳途徑。人類學習知識恰恰都是從一般到具體,抽象出來的知識其實是最簡單也是最容易學習的。要說的是,這些一般性的規定,除了在民法總則中有比較集中的規定之外,分則各編中也有,各個分編第一章的內容基本上都是適用於該編的一般性規定。它們的法律學習和適用原則和總則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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