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窮人娶不上老婆,用這種方法傳宗接代,讓女人苦不堪言

在我國古代一直都是極少數人佔據了絕大多數的社會財富和社會資源,比如古代的地主,經常就是這一個鄉鎮的土地就全是這一個人的,只有少數農民擁有一點自己的土地,別的農民很多就只能依靠給地主打工,或者從地主哪裡租地來種!絕大多數的收成還得用來交租,經常是食不裹腹,經常會有大量的窮人吃不起飯。窮人佔據大多數的情況下,自然也就沒有辦法能娶妻生子,享受天倫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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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尤其是古代人是要以傳宗接代為第一要務的情況下。所以古代人就產生了一種制度。根據《興國調查》中所述,我們從中不難推想清代的情形。“在興國,地主和富農不僅有妻,還有若干妾,中農的百分之十,貧農和手工業者百分之三十,遊民的百分之九十,僱農的百分之九十九,連妻子都沒有。”生活的貧困使典妻現象大量存在。這是典妻存在現象的原因之一,主要還是因為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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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些僱農娶不起妻子但是又要傳宗接代,所以這時候典妻制度就應運而生了。典妻:就是變賣妻子的意思,典有典當的意思。具體指的就是一種臨時性的婚情方式,當然這個也是是講究儀式的,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下聘、迎娶等環節。一般典妻均經過訂立契約的過程。契約主要寫明出典妻的時間、租價及備往事宜。典期一般為3至5年,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在這期間,所生的孩子是歸租的人所有的,而且一般在典妻之前都會要求女子有生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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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方式被稱為“坐堂招夫”,意思就是男方入贅女方家中,而這名女性的丈夫已經去世,入贅的男方必須改為女子前夫的姓氏,因此這一做法又叫“坐產招夫”或者“寡婦聚夫”,這種方式看似是男子入贅到女子家中,為很多沒有能力娶妻生子的光棍找到一條傳宗接代的辦法。但實際上也體現了對女性不公平,即便這些女子的丈夫去世,她們也不能重新追求婚姻幸福,只能通過這種方式為亡夫家族繼續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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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方式為“借妻”,這和第一種“典妻”的方式差不多,都是把女子當成“物品”進行交易,清朝《大清律例便覽·戶婚》記載:“必立契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僱傭於人服役這甚多,不在此限”。這也是很多光棍解決傳宗接代的方式之一。不管哪一種方式,都對女子非常不公,她們的遭遇十分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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