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被用人单位忽悠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这样一个案例,小叶女士三年前应聘到单位当清洁工,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在去年5月18日年满五十岁,本是到了退休年龄,但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自己也由于身体好,也没有想退休。就在今年8月份,在清洁厕所时,跌倒而发生工伤。

别被用人单位忽悠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清洁工

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行政主管查档案,发现小叶女士已经51岁。马上发出通知,与小叶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小叶女士家属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公司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只愿意支付一半治疗费用。

小叶女士出院后,向区社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障局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

小叶女士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单位支付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千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万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八千元。次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天后,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法院说,小叶女士在2018年5月18日前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在2018年5月19日后,因年满五十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雇佣关系,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所以,法院驳回小叶女士的起诉。

也许,有人问,如袁隆平院士九十岁还在工作,与单位还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暂时不回答。还是分析小叶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公司是否应对小叶女士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涉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一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

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是:《最高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小叶女士发生工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此时其并未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而非劳务人员。

小叶女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既未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未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出相应主张或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也在工伤发生之前没有与小叶女士解除过劳动合同,因此,小叶女士与公司至诉讼前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法院应支持小叶女士的诉求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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