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网购礼包、推荐会员就奖励?网络传销别“掉坑”


网上购买礼包成为会员,

推荐他人购买还能获得奖励,

奖金直接使用或提现“任君选择”,

白花花的钱,不拿白不拿!

​​警惕!网购礼包、推荐会员就奖励?网络传销别“掉坑”

等等!

怎么越想越不对劲?

这不就是传销的“线上版”吗?

面对这种新型隐蔽的网络传销,

二话不说,咱们依法应予处罚!

各位消费者,可要慎防“掉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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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买礼包成会员,发展下线获奖励

2017年7月,扬帆公司设立运营“某爱”网上商城,以网络分销的模式销售普通产品和礼包产品,其中礼包产品分为520元礼包、1万元礼包、5万元礼包和10万元礼包。

消费者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扫描他人的“专属二维码”等方式进入 “某爱”网上商城,并在该商城购买520元及以上一定金额的礼包产品后,即可成为扬帆公司相应级别的会员,获得推荐他人以同样方式成为扬帆公司新会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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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公司会根据上线会员的级别及其所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的级别,向上线会员发放对应奖励标准的直接推荐奖或间接推荐奖,并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将奖金发放至上线会员的微信账户。上线会员可以直接使用或者发起提现。

截至2018年3月31日,扬帆公司共发展会员人数为2925人,形成了上下线多层次关系的营销人员网络。

认定传销被处罚,不服诉至法院

后,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遂对扬帆公司涉嫌传销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扬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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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帆公司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

1.撤销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争 议 焦 点


❖ 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罚款金额是否适当?


❖ 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扬帆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关于被告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罚款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本案中,原告扬帆公司设立运营“某爱”网上商城,销售普通产品和礼包产品。消费者在该商城购买520元及以上一定金额的礼包产品后,即可成为原告相应级别的会员,并获得推荐他人以同样方式成为原告新会员的资格。原告的会员数量以此种方式不断发展,会员根据其发展的下面一代或二代会员购买商品金额的不同,从原告处获取相应奖励。

原告上述行为符合上述《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属于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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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其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已属于自由裁量范围内的最低罚款金额,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市政府在收到原告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要求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了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并通知原告。市政府经审查,认为原告违法事实清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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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罚款金额适当,程序合法;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扬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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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 三级高级法官张春和

近年来,屡禁不绝的网络传销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和查处,但并未能够对网络传销形成有效的规制。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传销行为与互联网紧密结合。由“线下”发展至“线上”的网络传销,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和便利性。与线下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行为往往牵连人数众多。传统传销行为受交通、科技等条件制约,规模相对有限,而网络传销则通过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借助社交平台、网上支付的手段,在短时间内吸引大量人员参与。比如本案中原告扬帆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分享等网络技术手段,在短短八个月内发展了近3000名会员,发展势头迅猛。这种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进行的网络传销新形式,成为监管部门的灰色地带,应及时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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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需要科技的支撑,更需要法治的保障。法律支持并鼓励合法的网上经营行为,也应当对网上传销等违法行为予以规制。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在原告商城上购买礼包获得会员资格,购买礼包的行为与购买普通商品的行为表面上并无明显区别。原告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将奖励发放至会员的微信账户,会员可以直接使用或提现奖励金额。由上可见,原告的上述行为与传统线下传销活动相比,具有发展会员速度快、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等特点,若任其发展,将对互联网经济与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依法应予处罚。本案被告市市场监管局对原告的网络传销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本案被告市政府依法作出维持原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对有效规范互联网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治化互联网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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