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購買禮包成為會員,
推薦他人購買還能獲得獎勵,
獎金直接使用或提現“任君選擇”,
白花花的錢,不拿白不拿!
等等!
怎麼越想越不對勁?
這不就是傳銷的“線上版”嗎?
面對這種新型隱蔽的網絡傳銷,
二話不說,咱們依法應予處罰!
各位消費者,可要慎防“掉坑”啊!
基 本 案 情
買禮包成會員,發展下線獲獎勵
2017年7月,揚帆公司設立運營“某愛”網上商城,以網絡分銷的模式銷售普通產品和禮包產品,其中禮包產品分為520元禮包、1萬元禮包、5萬元禮包和10萬元禮包。
消費者通過關注微信公眾號、掃描他人的“專屬二維碼”等方式進入 “某愛”網上商城,並在該商城購買520元及以上一定金額的禮包產品後,即可成為揚帆公司相應級別的會員,獲得推薦他人以同樣方式成為揚帆公司新會員的資格。
揚帆公司會根據上線會員的級別及其所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會員的級別,向上線會員發放對應獎勵標準的直接推薦獎或間接推薦獎,並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將獎金髮放至上線會員的微信賬戶。上線會員可以直接使用或者發起提現。
截至2018年3月31日,揚帆公司共發展會員人數為2925人,形成了上下線多層次關係的營銷人員網絡。
認定傳銷被處罰,不服訴至法院
後,原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遂對揚帆公司涉嫌傳銷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於2018年10月10日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揚帆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揚帆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作出案涉《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揚帆公司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
1.撤銷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
2.撤銷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複議決定書》。
爭 議 焦 點
❖ 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罰款金額是否適當?
❖ 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複議決定書》是否合法?
裁 判 結 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揚帆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關於被告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罰款金額是否適當的問題
國務院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本案中,原告揚帆公司設立運營“某愛”網上商城,銷售普通產品和禮包產品。消費者在該商城購買520元及以上一定金額的禮包產品後,即可成為原告相應級別的會員,並獲得推薦他人以同樣方式成為原告新會員的資格。原告的會員數量以此種方式不斷髮展,會員根據其發展的下面一代或二代會員購買商品金額的不同,從原告處獲取相應獎勵。
原告上述行為符合上述《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屬於傳銷行為。《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是其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處罰,已屬於自由裁量範圍內的最低罰款金額,該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關於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複議決定書》是否合法的問題
本案中,被告市政府在收到原告向其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後,要求被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答覆書及證據材料,在法定期限內辦理了延長行政複議審查期限並通知原告。市政府經審查,認為原告違法事實清楚,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遂作出案涉《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程序合法,並無不當。原告請求撤銷案涉《行政複議決定書》,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罰款金額適當,程序合法;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揚帆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 官 說 法
近年來,屢禁不絕的網絡傳銷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和查處,但並未能夠對網絡傳銷形成有效的規制。在互聯網經濟時代,傳銷行為與互聯網緊密結合。由“線下”發展至“線上”的網絡傳銷,充分利用了互聯網的無地域性和便利性。與線下傳統傳銷相比,網絡傳銷行為往往牽連人數眾多。傳統傳銷行為受交通、科技等條件制約,規模相對有限,而網絡傳銷則通過充分利用網絡技術,藉助社交平臺、網上支付的手段,在短時間內吸引大量人員參與。比如本案中原告揚帆公司利用微信公眾號、二維碼分享等網絡技術手段,在短短八個月內發展了近3000名會員,發展勢頭迅猛。這種通過微信、QQ等網絡社交平臺進行的網絡傳銷新形式,成為監管部門的灰色地帶,應及時進行整治。
互聯網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互聯網經濟的發展需要科技的支撐,更需要法治的保障。法律支持並鼓勵合法的網上經營行為,也應當對網上傳銷等違法行為予以規制。本案中,消費者通過在原告商城上購買禮包獲得會員資格,購買禮包的行為與購買普通商品的行為表面上並無明顯區別。原告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將獎勵發放至會員的微信賬戶,會員可以直接使用或提現獎勵金額。由上可見,原告的上述行為與傳統線下傳銷活動相比,具有發展會員速度快、隱蔽性和欺騙性強等特點,若任其發展,將對互聯網經濟與市場秩序造成嚴重危害,依法應予處罰。本案被告市市場監管局對原告的網絡傳銷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本案被告市政府依法作出維持原處罰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法院依法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對有效規範互聯網市場經濟秩序,營造法治化互聯網營商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閱讀更多 公證人視點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