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中再審改判無罪 最高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職

本報北京5月31日電(記者鄭赫南)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再審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4名檢察員出庭履職,他們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法提出申訴。最高法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於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最高檢指派檢察員尹伊君、杜亞起,助理檢察員韓大書、劉文峰出庭履行職務。

再審中,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張文中並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數月之後,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物美集團因李某某通過陳某某索要而支付500萬元,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梁某事後得知,明確表示與其無關,並拒絕接受該筆款項,該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佔有,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張文中與陳某某、田某共謀,並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陳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諮詢中心股票交易賬戶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宣判後,合議庭向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訴訟代表人、最高檢出庭檢察員送達了再審判決書,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釋明。據悉,本案後續的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的返還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張文中和張偉春的親屬、物美集團職工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有關單位代表、新聞媒體記者及部分群眾8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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