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泸州医疗机构暂停部分门诊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属在泸医疗机构:

  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随着疫情发展,为有效、有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疫情期间医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泸州市传染病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泸州市传染病医院)承担市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功能,集中收治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例由各区县发热门诊医院、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二、暂停便民门诊应诊、健康体检。

  三、暂停眼科、耳鼻喉科门诊(急诊除外)。

  四、暂停口腔诊所。全市口腔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口腔科门诊保留必要的急诊,处理口腔颌面部外伤、间隙感染、口腔或牙剧烈疼痛等急症,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院感防控措施,其余可择期诊治项目全部暂停。

  五、暂停呼吸科、消化科、耳鼻喉科内镜普通检查项目(外伤、异物、肿瘤、危重者检查除外),暂停HP碳呼吸试验。

  六、严格掌握入院指征,暂停择期手术,保障急诊急救临床用血。

  七、严格管控一般住院病人探视和陪护管理,原则上定时、定人探视,患者陪护人员不超过1人。

  八、严格执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制度和流程的通知,进出通道分设,对所有进入医疗机构人员(含医务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要求佩戴口罩。

  九、针对慢病患者,可一次性开具90天用量的门诊用药,有条件的医院提供配送药物上门服务。积极开展网络诊疗和线上咨询服务,并公布相关信息途径。

  十、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针对疫情和本专业实际,制定印发相关诊疗项目(特别是侵入性探查和手术项目)规范诊疗流程,指导各医疗机构防范院内感染。

  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和单位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公布咨询电话,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以上要求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区县务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管理,督促落实具体措施。

  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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