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屢催拒付 訴後承擔違約金

李某為黃某施工完成後數次催結工程款款,黃某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遂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近日,宜黃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承攬合同糾紛,判決黃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工程款145,680元及違約金50,000元。

2017年5月15日,李某與黃某簽訂了一份《地基破碎協議》,該協議註明由李某的挖機為黃某在某小區承包的地基破碎並裝車,按56元/方的價格為其施工,工程完工後,黃某在7天內付清全部工程款。協議第六條約定,如有哪方違約,違約方付給守約方5萬元違約金。

2017年6月29日,黃某與李某兒子李某某對工程進行了結算,並出具了一張13萬元的欠條。2017年8月24日,黃某電話告知李某,還有280立方基石要破碎,李某再次為被告施工。黃某在2017年6月29日出具的欠條下方另加了14×20×1=280方並簽字認可,折算工程款為280方×56元/方=15,680元。

其後,李某屢次找到黃某索要工程款,黃某未付分文。李某以黃某拒付工程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黃某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黃某承認李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違約金過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地基破碎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協議中關於如有違約,違約金5萬元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關於違約金的明確約定,是協議雙方的意思自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黃某未按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挖機工程款給原告李某,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按協議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違約方首先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提供證據證明,然後由守約方舉證證明違約金約定合理。本案中,黃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判決黃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工程款145,680元及違約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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