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普法专栏·“3.15”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用好“谁主张,谁举证……”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永清县司法局组织律师为大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法治意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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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



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 李伟律师:15303168264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知识。陈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可电视到货后发现屏幕损坏开不了机。陈女士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坚持认为电视不存在质量问题,屏幕损害系人为破坏造成,不同意换货,双方各持一词。陈女士准备将商场告上法庭,但担心自己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电视存在质量问题证据。问题就来了,此部分举证责任究竟是有谁来承担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看似是由消费者来举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为此,本案中应当由经营者自证其清,从而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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